轉型正義,旨在清算威權統治,而臺灣過往的威權統治,立足於戒嚴與動員戡亂的雙重魔咒。「我們只實施了千分之三的戒嚴」固然是托詞,卻也歪打正著地點出,威權統治要寬要嚴,都隨統治者高興。正因為這樣富有彈性的控制手法,轉型正義的具體課題遠比想像中還要來得曲折。
就拿司法轉型正義來說吧!照戒嚴法第七條規定,戒嚴令一發布,司法權就移歸最高司令官,訴訟案件通通都歸軍法管,法院跟檢察署直接關門,司法官回家睡覺就好了。然而,當戒嚴成為常態,全面移歸軍法並不符合統治需求,因此,行政院在一九五七年發布「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區分軍法跟司法的審判權範圍,其中第二條規定,所謂的「匪諜」跟「叛亂」案件(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是由軍法審判,不歸司法管轄。
既然交由軍法審判,與司法無關,如果還有人要用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來質疑司法的公正性,我反倒要質疑,真的有心要推動轉型正義,怎麼會連這種基本的事實都搞不清楚呢?(我知道一定有人要講「軍法跟司法還不是一樣?」呃,你到現在還講這種話,洪仲丘不就白死了?)
請不要誤會我。我不打算替淪為威權幫兇的法院漂白,我毋寧要指出:司法必須面對的轉型正義課題,多半出現在看似稀鬆平常的刑案,甚至出現在行政訴訟或民事事件,跟「匪諜」跟「叛亂」之類、所謂白色恐怖的重大政治案件,通常是沾不上邊的。
例如,蓬萊島案,把陳水扁、馮滬祥等當事人的姓名,連同「蓬萊島雜誌」的刊名遮起來,就只是一件有點複雜的妨害名譽案件而已;黃信介為推動總統直選,擔任「四一九大遊行」總指揮,事後卻因為違反集遊法遭判刑六個月,黃信介仍自願入監,這不但是轉型正義的題材,更是公民不服從的珍貴本土教材。
另外,過去不少土地徵收案,在徵收當時囫圇吞棗,等到解嚴之後,地主主張徵收失效、訴請返還土地,行政機關兩手一攤,一句「時間太久資料都不見了」就推掉一切責任,法院竟仍對人民百般刁難,想盡辦法要幫行政機關擦屁股。這是地權糾紛,這不是刑案,但考量到它的時空背景,這不也是轉型正義的議題嗎?
比起動輒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匪諜、叛亂案件,這些都算不上什麼大案,不過,論及轉型正義,它們非常重要。(晚近種種抗爭行動,相關的社維法、集遊法、妨害公務案件,就罪名跟刑度來說,也都不是什麼大案,但誰敢說它們不重要呢?)然而,當你拿著重大政治案件,在悼念白色恐怖的受難者之餘,洋洋得意地細數你以為的司法不公時,我卻也聽到當年那些司法官僚在背地裡偷笑:「說什麼轉型正義,原來連我們辦過哪些案件,都搞不清楚啊!」
威權統治的罪惡,活生生的,血淋淋的,那就是我們身為臺灣人的歷史經驗,也是我們必須面對、必須直視的不義。只不過,當你指著軍法罵司法,對著假議題瘋狂咆哮,司法的罪愆卻也輕易遭到掩埋,這應該不是我們想要的轉型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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