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業者及消費者同受保護

◎ 林穎禎

《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日後不是所有的網購商品都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回頭看四年前,當時為了手機APP是否須受鑑賞期拘束,不僅網民之間瀰漫著一股義和團式的情緒,台北市政府還曾以開罰百萬要脅業者改善。如今這個修正案的通過,台灣無疑是朝合理的消費者保護更邁進了一步。

美國在五○至六○年代之間興起消費者保護運動風潮,當時的甘迺迪總統在國會中演說強調「國家應當保護消費者在產品安全上的基本權利」,這個宣示的深層意義是,消費者權利為國民基本權利的一環,國家因此對消費內容的公平與安全有提供保障的義務。但是消費者「保護」,往往造成社會錯覺,將「消費者」與「弱勢」劃上等號,因而在大環境的氛圍,乃至立法政策上不自覺地往消費者一方傾斜。

此次修法重點的鑑賞期規定,在許多國家都是消費者保護領域受注目的戰場。 德國於去年的六月,在其民法典中以多達十三款的列舉方式排除了多項不適用鑑賞期規定的商品類型,這些自然包括了電腦軟體、客製化產品、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而看似進步完善的立法背後,仍然沒有被解決的是鑑賞期間內「使用」與「試用」之間的灰色地帶問題。

不過從德國修法的經驗觀察,業者也非省油的燈。在上述十三款的列舉中,德國民法典將酒類飲料增列入例外規定,也就是消費者在網路上預購酒精飲料後,在還未出貨的三十天內不能解除契約。

此舉是為了避免酒類市場價格波動過大,消費者因而反悔提出解約。這個增列規定的背後,法國酒商雇用的遊說團體扮演了極關鍵的角色。這樣的現象清楚地告訴我們,「消費者保護」的角力不是對弱勢特別關照的戰爭,而是一個尋求各方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平衡過程。

許多人提出警告,不加限制的鑑賞期規定會讓網路購物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免費租賃中心」。千呼萬喚,台灣的主管機關終於意識「衡平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與現實接軌。接下來如何在施行細則中將修法的結果明確化,是採取概括或例示的方式來公告不適用鑑賞期的商品,都在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 (作者為研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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