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華山」看文創營運正軌

◎ 夏學理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於4月13日午夜0:03,在他的「像我們這樣的城市」臉書專頁中發文寫道: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資料照,記者鍾泓良攝)

「今天,4月12日星期天,台北下雨,很適合走路回家。

今天的議題是:2005到2015的台北假文創園區;從餐廳加餐廳加餐廳的華山,到史上最大附屬設施的三創,到還我森林的大巨蛋,到董事長隔海喊話談分配利潤的松菸。

各位非賓士黑頭車不搭的董事長們,你們瘋了嗎!是你們的A咖律師及會計師們矇騙了你們;還是,你們根本就是共犯結構?!

明顯的是:1、你們取得開發權益,而不須支付土地成本。2、你們有關起門來算鈔票,打開門來喊窮的兩個帳本。3、你們號稱在執行台灣文創;但是,你們幾乎沒有給台灣人一個建築及設計創作的機會。4、於是,台灣學建築及創作的專業者往往淪為外國創作家的翻譯者。

2005-2015,那個台北黑暗文創時期已經過去,那些沒有意願真正成就台北文創的董事長們,請搭乘你們的黑頭座車離開台北吧!

台北那些不背名牌包的藝術家們須要空間來創作!你們在,那些台灣藝術家們永遠是二等公民!

於此重申我十年前的觀點:台灣人的文創產業需要用國家資本來支持。國家有資本,國家不應該用那些「無本求暴利」的私人資本來成就國家的「假台灣文創」!

天佑台灣人的真文創!」

對照林局長的上述發言,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前理事長/獨立策展人胡永芬,亦曾於2012年10月27日,在其臉書網誌中,發表擇要如下的「華山,有問題」一文(https://zh-tw.facebook.com/notes/10151226878821220/):

「10月5日,國民黨籍北市議員王浩在市議會質詢時指出:華山文創園區內的商業設施,高占建物樓地板面積86%,已經遠超過都市計畫允許的上限,而且他認為園區內的商家多數與「文創」無關。王浩質疑文化部「違法」,市府卻不敢管。

這是華山商轉將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有人對於它的法規層面提出質疑與檢討,這特別凸顯了過去幾年來藝文界氣憤歸氣憤、抗議歸抗議,卻完全不得其門、不得其法、完全是秀才用兵的窘態。」

終於,胡前理事長在2012年所指的「窘態」,因為今(2015)年1月14日新科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一句「社會觀感不好」,以及林洲民局長直言的「餐廳加餐廳加餐廳」,讓包括華山在內的文創園區問題,受到大眾傳媒暨民意代表們的廣泛關注。

文創園區的根本問題是什麼?以華山為例,是該園區不但快速偏離了《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畫案 - 簡稱《華山園區ROT案》》的計畫原始目的,另自台灣文創聯盟 - 台灣文創發展公司於2007年11月6日與前文建會簽約營運該園區至今,亦滋生出諸多與契約條款規定不符之處。

首先,在計畫原始目的方面:前文建會因著眼於華山 - 台北酒廠本身所具備的空間區位、歷史條件,以及藝文人士對其高度的認同感,乃計畫將華山營造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首選地點,並以之作為文化創意園區的第一案。至於在做法方面,則是以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的方式,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的舊有建築空間,同時在前文建會的規劃下,使華山延續原有的場所精神,進一步創造出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基地,讓華山扮演媒合跨界藝術、產業互動的角色,建構異業、異質交流結盟的平台,並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的育成中心。

其次,依照原始推動計畫,「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內,將配置有華山電影藝術館(OT案)、劇場空間、兒童劇場、及文創產業空間等等,從工藝到電影、戲劇,從創作到展演展示、從教學到娛樂、從生產到行銷,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將作為所有文化藝術之創意基地,及生活休憩場所」。但問題是,在2015年的今日,我們最常在華山看到的,究竟是不是上述的這些?

此外,在原始計畫的「整建營運範圍與規模」方面,華山園區自始就必須嚴守以下的三項規定:

1. 都市計畫規定: (1) 土地使用項目:創意生產(創意技術資源、數位藝術)、行銷通路(工坊展示交易、創意知識傳習、國民美學講堂、創意產品資訊、地域文化觀光資訊服務、產業工作者聯誼)、創意消費(展演設施、產業體驗工坊、產品銷售、歷史資料展示、茶館、戲棚、國民戲院)、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屬推動創意文化產業之使用項目。 (2) 本專區允許部分相關附屬設施(文康、社教、餐飲、零售與其他公益性設施等)使用,惟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2. 初步規劃整建興建範圍及限制 (1) 新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298平方公尺。 (2) 增建總樓地板面積:增建樓地板以增設於各棟建築室內為主,並以不大於該棟建築既有樓地板面積之30%為限(共計約為3,910平方公尺)。 (3) 整建範圍:基地上之既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13,034平方公尺。

3. 營運事業項目:創意影像發展事業、創意市集發展事業、創意娛樂發展事業、創意演出發展事業、創意展售發展事業、創意教育發展事業。

綜上,則問題實已至為明確,此也就是:在2015年的今日,盤踞在華山園區內的,正是林洲民局長所痛陳的「餐廳加餐廳加餐廳」!而那些「餐廳」,原本僅應該是華山園區「部分相關附屬設施」(文康、社教、餐飲、零售與其他公益性設施等)中的「一部分」。但或許就像邱姓文化部政次,在定義文創時瞎扯餐廳,結果遭立委接續砲轟般,有人就是會「迷迷糊糊」或意圖「模糊」!

總之,面對華山的問題,文化部長洪孟啟已於4月20日在立法院表示:華山文創園區內的餐廳太多,他自己也不滿意園區目前的發展,他同意文創不該一面倒只想賺錢,文化部將會在一個月內提出整體檢討方案,適當的調整園區內文創與商業的比重。

據此,筆者期待洪部長,將會在一個月後,依照華山園區契約 -「2.4乙方營運工作範圍」,要求台灣文創發展公司恪守下列規定;筆者也呼籲各界,依照下列契約內容,一起督促華山園區回歸營運正軌:

「2.4.1 包括計畫範圍內建築(包括既有、新建、改建、修建、增建之建築物)、戶外空間及基礎設施等營運資產。本計畫之營運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計畫範圍內除紅磚區以外之全部建築設施之營運。但整建部分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時程延遲,得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展延期限。

2.4.2 營運事業項目應包括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

2.4.3 營運事業項目規劃應符合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北市都二字第0923338210-0號函,允許使用項目包括:1. 創意生產(創意技術資源、數位藝術) 2. 行銷通路(工坊展示易、創意知識傳習、國民美學講堂、創意產品資訊、地域文化觀光資訊服務、產業工作者聯誼) 3. 創意消費(展演設施、產業體驗工坊、產品銷售、歷史資料展示、茶館、戲棚、國民戲院) 4.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定屬推動創意文化產業之使用項目。

2.4.4 其他營運業務:1. 本計畫應設「小劇場」(烏梅酒廠)、「兒童劇場」(維修工場)、「排練場」及文化創意培育相關設施,並提供優惠租金方案,且上述設施空間不得小於本計畫範圍既有及新增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十二。其優惠對象應設有甄選及輪替機制,乙方應擬定其甄選作業方式。 2. 應於計畫範圍內顯著之場所設置藝文資訊服務站,提供民眾諮詢服務。 3. 應於計畫範圍內設置會議場所,供藝文團體使用。 4. 戶外空間之營運出租及管理:戶外空間得舉辦各式活動,但應維持開放空間之型態,主要動線應保持暢通,如因活動型式需要進行部分空間管制,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舉辦。如甲方因政策或公益目的需要,應與乙方先行協調,以利活動場地之安排。 5. 整體物業管理及服務提供營運所需之相關建築及設施環境管理、保全、清潔等服務。 6. 展演及展覽活動之策劃與舉辦規劃提供定時、定期的多元展演活動。一年至少辦理十二場戶外展演活動,並於活動期間配合同時設置臨時性創意空間,以優惠租金方式提供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教學及銷售活動。7. 華山品牌商品之開發與銷售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及授權後,使用華山品牌於其開發及銷售之商品。8. 其他經甲方同意經營之項目。

2.4.5 指定保留空間:於整建範圍內保留部分提供甲方免費使用之行政空間 (約50坪),其整建及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水電費等日常性開支由甲方負擔。」(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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