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青年論政〉立委修這什麼法?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 傅延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甫於日前三讀通過,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長時間沉溺於電子類產品,其第二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若不禁止,情節嚴重者,得依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一萬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盧秀燕等人在提案時,雖排除第五款的處罰規定,理由是基於執法上的困難。孰知,依衛福部網站上公告的三讀版本,不知道是審議品質低落還是怎樣,明知執法上有困難,仍包含其中。因此,這是否意味著,只要在路上見到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少年手上拿著手機、遊樂器及電腦,不問何人均可向警政主管機關檢舉?又或者在咖啡廳、書店、圖書館使用3C產品時,任何人均可以此要脅?其立法理由也是令人摸不著頭緒,如果為了保護兒童視力和身心,那麼不就也不能在公車上閱讀,不能在路燈下閱讀,不能躺著閱讀,不能坐在馬桶上閱讀,更別說電子書了。再者,「情節嚴重」、「長時間」,全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通通是自由心證,訂立這種法律的目的除了擾民之外究竟是要什麼?

立委諸公們,明明可以用教育的方式,為何要用極端案例做為立法處罰的理由?我們都以為立委人少,立法品質可以高一點,財團、衛道人士的影響少一點,但一再凸顯出,不是「量」的問題,而是立委「質」的問題。管制這麼多,對社會真的有比較好嗎?

(作者為政治大學公行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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