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文卿
新竹市的超大違建發生火災慘劇,大家赫然發現新竹市目前累計的違建數將近八千件,但市政府一年居然只編列兩百多萬元的違建拆除費用,杯水車薪毫無用處。此新聞對某些違建大戶或許不但不會有所警惕,反而覺得大可放心,因為只要不出大事,不可能被拆除。而在竹科附近租屋的上班族,居然有一大半是住在安全無保障的違建裡。政府的無作為,很對不起這些對台灣經濟有重大貢獻的竹科人。
違建數量龐大,但拆除的經費短絀,以致拆違建的效率不彰,是全國各縣市政府面臨的共通問題。但沒錢有沒錢的作法,政府應該可以考慮將拆除違建的工作委外。就像違規停車委外拖吊一樣,拖吊業者可以從違停的車主所繳的罰金中獲得報酬,當然很勤快地去拖吊了,而政府也不必負擔經費。
理論上拆除違建的費用可以要求屋主負擔,但依以往經驗屋主拒繳的居多。如果招標委外拆除,拆除業者可以從拆除的廢棄物中回收許多有價資源,包括金屬類的鋼筋、鋁門窗等,而低價的木料,以及混凝土磚石塊等營建混合物,在專業的回收商眼中,只要好好拆除做好分類,仍然是可轉換成資源的。
政府只要將轄區內列管的違建做出清單,依情節之嚴重性分類,訂出拆除的優先序。公告並通知業主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超過期限則招標委外拆除。由廠商來競標,讓廠商自行估算可從被拆除的建築物中獲取的利潤,政府一毛錢都不必花。
目前的違建物中很多是鐵皮屋搭建,並用型鋼當支柱,結構很簡單拆除不困難,而可回收的資源卻很高,所以從回收資源來充抵拆除費用絕對划得來,不怕沒有廠商來標。
當然違建屋主也不是傻瓜,實際拆除時整棟建築物可能有價的都先搬走了,只剩下無用的廢棄物以及門窗、結構體。但這不是已經達到屋主自行拆除的目的了嗎?
細節當然還要討論,譬如是否涉及侵占人民財產之虞等,但只要原則定了,其他則可由各縣市自訂拆除自治條例來做詳細的規定,就可依法辦事了。
另外,若能強制規定違建未拆除前房、地所有權不得移轉,此當可收劍及履及之效。
(作者為基金會研究員,新竹市民)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