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侯廷昌/法官核發監聽票不應該一官核到飽(上)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難得過年假期,卻因張德正免予羈押案,檢察官接連五度抗告,高院四度火速撤銷發回,相關人的春節假期幾乎全泡在法院發霉,整個程序遭外界譏為「五度五關獎三十萬的新春司法鬧劇」,高院撤銷發回被指濫權,羈押的公正性備受質疑。

為什麼法院吃力不討好的宿命一再上演?

主因之一在於主事者老認為快就是好,就是對。看看本案適用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充斥著要求法官二十四小時內快傳、快問、快裁、快送的規定,每個環節令人緊張兮兮,不僅與刑事訴訟法「地院接受抗告狀後三日內填具意見書送高院」、「抗告法院十日內裁定」等相關規定相違,主事者講求速度,法官哪還顧得了公平,高院趕忙著把檢察官所提的疑問轉化為高院的疑問,快丟地院更審,自不可能慎重地要求辯護人對檢察官抗告狀各點提出答辯,再行公正裁奪。至於要點內規定「高院應盡量自為准駁或變更處分的裁定」,當然速拋腦後。

只求快速卻不知節制的審查程序,很容易流於「制度性濫權」。張德正羈押案是個明顯的案例。

法院為求快速卻不講求程序公正的審查機制還有一類,即監聽票核駁審查機制。

檢察官聲請監聽票,現行各地院作法,一般是由對外公開的值班法官審查。一方面讓檢察官於聲請時避開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另方面卻也給檢察官挑選法官的機會。檢察官聲請監聽的主要類型有三種,一為從未實施監聽的「新線」,二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滿後將續行監聽的「續線」,三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間聽到新的監聽對象的「擴線」。這三種類型審查的重點不盡相同,新線應著重在監聽的「最後手段」,續線應加強斟酌監聽的「最小侵害」,擴線應強調與原監聽對象的「關聯性」,且因續線、擴線都是經由監聽手段加深且擴大對人民隱私權的強制妨害,法院本應更加重審查力道,其必要性、最後手段、最小侵害、關聯性的要件滿足,不僅不能建立在先前已核准執行監聽的前例上,續線、擴線的審查尤須回過頭去檢視原核准線數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以符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揭示的比例原則。

既然審查重點、強度均不甚相同,新線、續線、擴線交由不同的值班法官審查,本可藉由多重角度的查核、思考、前後法官的文字對話,形成較周延的決定,以期兼顧監聽的目的,及被監察人於事前根本無從防衛挑錯的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檢察官恣意挑選心證寬鬆的法官聲請,維護分案中立原則。

現行實務作法怎麼回事?

目前實務上全國大多數地院由值班法官核准監聽後,接下來的續線、擴線聲請,都會強制分給該法官審查,就算他不值班也一樣,如果他持續核准,續線、擴線案件就會一直黏著他,他可以一直核准到檢察官飽了不想聲請為止(一官核到飽),沒有任何拘束。其緣故,在於主事者認為由該核准法官審查,才會快,才會對,才會保密,才會標準一致,卻完全忽略了法官是人,不是神,心理學家所言「過度自信於殘存記憶容易造成錯誤決策」一樣會發生在法官身上。正當法律程序史的第一課也要求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為他不會也不能公正審查自己的錯誤,則同一個法官怎麼會或怎麼能去審查自己原先的核准有無出錯,怎麼去除心態上對案件的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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