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資訊、隱私與民主

◎ 張永健

日前,筆者受邀至香港大學參與「法治、土地與貿易」的研討會。筆者的報告主題是臺灣的土地制度演進,如何落實法治、財產權,並促進市場交易。臺灣的土地制度有許多海峽對岸可以借鏡之處。但若放眼一海之隔的美國,則臺灣的土地制度,乃至於許多政府機關的作法,尚有進步空間。

以政府數據(data)公開為例。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均定期製作各種敘述統計表。統計表通常可以依據年份、行政區繼續細分,值得稱許。然尚稱不足者,統計表所呈現的數據,到底對政府施政或學術研究有何用途,未見任何說明。因為研究領域之故,筆者看過成千上萬的類似統計;但99%的數據,對筆者並未提供足夠的資訊。當然,每位民眾、研究者關心面向不同,政府機關當然不可能連篇累牘製作千千萬萬種敘述統計。但很解決辦法很簡單——公開原始數據資料。

以「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為例,這似乎是唯一民眾可以用制度化的方式索取、購得之原始政府數據資料。試想,如果主管機關不由此途,只是每月定期公布各地區之「平均」房屋售價、「平均」房地面積等資訊,其平抑房價、防止房價泡沫推升之政策目的,必然大打折扣。所幸,主管機關有釋出數據,讓仲介公司、學術研究者、APP開發者…都可以各取所需、各逞其能,獲取資訊。這並不是世界創舉,美國紐約市早在十餘年前就定期在市政府的官方網站上,定時公布全部紐約市的房地產交易資訊(包括價格、買賣者、房地之各種特徵如面積)。紐約市也比臺灣更進一步——在臺灣,想獲得房地實價者,需要申請付費後,換得數據光碟;在紐約,excel檔就在網路上,隨便讓人下載。

而在「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風風火火施行的同時,其他政府機關還在辛勤製造讀者有限的敘述統計。何必呢?公布原始數據,不但節省公僕勞費,也讓所有潛在使用者都能獲得更多資訊。或謂,資訊公開,不是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筆者以為,兼顧兩者,並不困難。從「不動產實價登錄」數據「區段化」,與司法院過去公布判決時將當事人姓名「OO化」的經驗,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去識別化」的要求,可以在原始資料公布前用電腦軟體自動作業來輕鬆完成。而政府原始數據縱使去掉個人姓名與身份證字號,仍然比單面向的敘述統計有用太多。

隱匿個人隱私資訊後,公開其餘政府資訊,更能促進民主與課責。試想,若臺灣像中國大陸一樣,沒有公布全部法院判決,民間司法改革者如何能監督司法決定的品質?公布行政機關所掌握的原始數據,可以讓市民社會幫忙揪出公部門內少數的害群之馬或施政疏漏處——而且不花公帑一分錢。美國的一些研究者,就靠著政府機關公佈之原始數據,發現施政時的黨派偏見。在公部門日益龐大,數位資訊卻又幾近免費的今日,單憑傳統的「上級監督下級」公共行政模型已經不夠,讓全民一起透過數據監督施政,才是讓臺灣提升民主、法治的新道路。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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