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國柱、葉修文
台北市極樂公墓爆發一地兩賣(原所有權人賣了墓基使用權後,又賣所有權),造成現有兩萬墓塚可能面臨被拆除的命運,是非曲直雖仍在司法審理,卻凸顯出消費者購買墓地的使用權,權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以致糾紛產生時,往往面臨喪親之痛後的二度傷害。
購買墓基使用權,是台灣普遍存在的現象,一般民眾在購買公墓墓基時,並不太清楚自己所購買的是何種權利,通常只知自己擁有一紙權狀。使用權不需要登記,我國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使用權概念,墓基使用權人原則上並無權轉售,但業者為了墓基有效流通,契約中會明文訂定可以移轉。而所謂所有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所有人得享有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的權利,是屬於完全物權,與墓基使用權法院認定係債權性質有別。
從法律角度觀察,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消費者購買到的墓基若是使用權,因該墓基所有權人仍是業者,且債權並不以登記才發生效力,第三人難以得知購買之墓基已有使用權存在,因此,當業者將該墓基所有權轉售第三人時,第三人即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要求使用權人拆墓還地。
由於使用權人與業者間的使用權契約關係,其效力並不及於第三人,當墓基一地兩賣時,造成墓基使用權人權利不保。同樣情形,在骨灰(骸)存放設施(如納骨塔)的格位買賣也是如此,萬一格位因災害而滅失,使用權人無法依物權理由,要求業者重建後返還,因此,即使契約明訂為永久使用權,事實上也難以「永久」,購買墓基使用權之缺乏保障可見一斑。
平心而論,購買墓基及塔位使用權或所有權,各有其優缺點。所有權對消費者雖較具物權保障,但更新或重建時共有人數眾多,意見難以整合。使用權雖較無保障,但因無共有人,於更新或重建時較容易進行。
基於土地使用效率的考量,出售墓地或塔位所有權並非合宜,然而出售使用權又須有保護消費者之配套。改進之道,宜考量賦與墓基使用權具備物權效力,於民法物權篇增訂消費者於購買墓地或塔位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或許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作者楊國柱為興國管理學院資產管理系助理教授,葉修文為南華大學生死學研究所學生)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