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強吻的無罪判決

■ 言心

彰化地方法院有關一個繼父「強吻」其未成年繼女的案件,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個人有如下的感想:

一、 刑法上「猥褻行為」與「性騷擾」行為該如何界定,在性騷擾防治法誕生後,兩者的界線,實在有賴專家學者做出更明確的界定,當然如能正面表列更好。

二、 一個強吻的行為,合議庭認為不足以讓行為人需受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的徒刑管束,而選擇變更法條以性騷擾防治法來審理。(無奈性騷擾係告訴乃論之罪,本案欠缺被害人的告訴),法院只好本於強吻行為不構成「猥褻行為」的確信,而為被告無罪的判決。

三、 在本案中,難道少女的母親不該被責難嗎?個人認為這個母親已不足以負擔跟行使對此少女的權利與義務,社工單位跟檢察官不該怠忽職權,應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四、檢察官除上訴外,也應說明,畢竟真正的被害人,在法律上規定要幫他出面、保護他的母親,選擇沉默、宥恕時,真正的被害人權益保障,還是回歸到檢察官身上才能幫助他伸張。 (作者為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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