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皇池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與德國總理「梅爾茨」(Friedrich Merz)在東京舉行雙邊會談,兩國領袖在會後發表聯合聲明中強調:「維護台海和平穩定的重要性,呼籲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對東海及南海情勢表達高度憂慮,重申強烈反對在世界任何地方企圖以武力或脅迫方式片面改變現狀」。就國際法而言,真正引發吾人注意的是會後的聯合記者會中,德國總理進一步指出:《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台海,並呼籲相關國家及地區審慎行事。
有關台海可能的武裝衝突是否適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之規定,並非毫無爭議,因《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對於此規定已是習慣國際法,且不限於會員「國」間皆可適用,並無爭議,但其中提及「在其國際關係上」(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因此純屬一國內部事務則無此條文之適用。
然而相當長一段時間,國民黨與共產黨政府皆強調「一個中國」,無疑是在法律上將台海任何衝突限縮成一國內戰狀態,至於中國政府至今同樣堅持此一論述,強調台海議題是中國之內政問題,全力排除第三國勢力介入與國際法之適用。
從此觀察,則梅爾茨明確指出《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台海,無疑在法理與政治上明確宣示:台海衝突絕非單純的「內戰」,亦非「純屬一國之內政問題」,而是涉及國際法上禁止武力使用的國際和平與安全議題。
當台海議題適用《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使用原則,則等於將任何企圖以武力奪取或脅迫台灣的行動,界定為違反國際法義務的「非法使用武力」,從而為國際社會未來採取外交、經濟甚至集體安全回應提供法理正當性。一旦台海有事,國際社會(如美、日、歐盟或理念相近國家),將無法律上之障礙,可對台灣進行外交、經濟甚至防衛上的實質援助,此等行為都不構成是「干涉他國內政」之非法行為。
以往德國在印太事務上相對謹慎,如今與日本共同強調「歐亞安全密不可分」,並針對東海、南海與台海表達高度憂慮,不僅將烏克蘭遭俄羅斯侵略的脈絡、與印太地區反制武力脅迫相結合,且是在所謂「一個中國政策」下亦能如此宣示,確實有益於傳遞集體嚇阻訊號,並將台海議題納入全球民主陣營的架構中。
然此種訊號是否就能嚇阻中國?吾人不敢樂觀。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是否即能明白確認台海議題有《憲章》第二條第四項適用?答案同樣不容樂觀。因為似乎僅有德國採此明確立場,在此同時,吾人呼籲:政府相關部門,似乎仍可努力,尋求更多的國家,特別是美日等國,亦能在台海安全議題上,循德國模式,明確宣示台海議題有《憲章》禁止武力使用原則之適用。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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