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計有個著名的警訊,叫做「眼鏡蛇效應」:當獎懲規則設計錯誤,人們可能因此做出與制度原意完全相反的選擇。
「撞殘不如撞死」若在民事賠償上可能成立,就是一個不該存在的眼鏡蛇效應。
假設一名年輕人因事故永久重度失能,未來可能需要數十年的看護、醫療、復健、輔具,也可能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這些費用一項一項累積,民事賠償可能非常龐大。
但如果不是失能,而是死亡呢?
未來數十年的看護費沒有了、復健費沒有了、輔具費也沒有了。死亡案件當然仍有殯葬費、扶養損失與家屬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但在某些情況下,總額竟可能低於讓一個人終身重殘。
這背後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民事賠償的理想,本來是盡可能回復損害發生以前的狀態。重度失能者若能真正回復原狀,當然是恢復健康;那麼,一個已經死亡的人若要真正回復原狀,答案是什麼?
只有讓他復活了。
然而,這恰恰是最不可能做到的事。
因此,殯葬費、扶養損失、家屬精神慰撫金等等,這些賠償項目並不是生命本身的等價物,而是因為無法復活,只好退而求其次的替代性補償罷了,並不代表把這些費用加總起來,就已經完整衡量了一條生命的損失。
既然死亡比永久重度失能更加不可逆,法律至少不應讓它賠得比較少、不應該是如此令人難以接受的結果:
傷害更嚴重,民事成本反而可能更低。
或許有人會說,若為了少賠錢而故意讓被害人死亡,那就是殺人,刑責自然更重。
問題是,我們真的能期待每一個案件,都證明得出「故意」嗎?
沒有清楚影像、沒有目擊者、沒有自白時,故意與過失之間,可能就是漫長的舉證與認定。不能因為故意殺人可以加重處罰,就忽略「死亡可能反而比重殘賠得少」這個制度問題。
也有人會說:「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過失或許在所難免,但傷害還是造成了。若受害者或家屬確實願意原諒肇事者,當然可以透過和解、減免等方式給予寬容;但寬容應該是一種選擇,裁量權應該在受害方手上。
我認為,法律應建立一道簡單的底線:只要依法應對死亡結果負民事責任,不論故意或過失,賠償總額都不應低於合理的永久重度失能基準。
這不是要把民事賠償變成報復,也不是說所有意外都要找人重罰。真正不可歸責的事故,當然仍依法律判斷。
但只要依法應負責,死亡就不應是較便宜的版本。
至於一般人可能無力承擔如此龐大的風險,應由責任保險與風險分散制度處理,而不是反過來壓低死亡的法律成本。
我已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出「死亡不應比重殘便宜——建議建立『死亡損害最低賠償』制度」,目前已進入附議程序。
法律或許無法挽回一條已逝的生命,但至少可以做到一件事:不要讓撞死比撞殘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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