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國會解散改選時程 非中選會說了算

◎ 簡伯任

近期政壇從台北市長蔣萬安拋支持在野黨立委提案「倒閣」,到台中市長盧秀燕表態「希望到時候合併選舉」,屆時可能出現史上第一次中央選舉跟地方選舉合併辦理。此說在眾多倒閣討論當中,比較有意思一點,就是:萬一倒閣成功,為免勞民傷財,立委選舉得否與地方選舉合併於十一月廿八日投票呢?

針對這個問題,其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是有規定的,條文內容是:「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憲法規定60日內改選

從前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立法院被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但究竟應該從何時開始起算六十日,有兩個關鍵時間點,第一個是「立法院發動倒閣日期」,第二則是究竟「總統在何時宣布解散立法院」,換句話說,立法院重新改選時程,取決於立法院何時發動倒閣,以及總統何時宣告解散立法院。

起算時間 有2關鍵點

因此,既然憲法增修條文明白規定立法委員選舉時程,在未修憲前,就應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範辦理,此非中選會可自行決定是否與地方選舉合併舉辦。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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