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殘留標準」迷思/從芬普寧爭議 看「風險評估」重要性

◎ 吳焜裕

近日,食藥署修訂蘋果中農藥芬普寧(Fenpropathrin)的殘留容許量標準(MRL),由〇.五ppm提高到三ppm。引發民團與立委質疑放寬六倍恐危害健康,更有前署長說這將提高民眾整體的芬普寧攝取量。

此爭議反映出國人普遍不了解MRL的意義。據聞國內大學食科系也教「符合標準就是安全」的觀念。要破此迷思,必須釐清「安全劑量(ADI)」與「殘留標準(MRL)」的區別。以芬普寧為例,世衛與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農藥殘留聯合專家會議,早於一九九三年便基於毒理學證據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建議訂其ADI低於〇.〇三 mg/kg/day。

然而,實務上政府不可能管理每位國民每日的農藥總攝取量,必須將ADI依國人飲食習慣分配到各類食品中。將分配到的額度乘上體重、再除以各食品攝食量可算出MRL。換言之,ADI是安全的底線,MRL則是執法工具。超過MRL代表產品違法必須下架,生產者須負法律責任,但這並不代表吃了就一定危害健康。

各國因地理與飲食習慣不同,對同一農藥的MRL 訂定本有差異,只要加總後的每日總攝取量不超過ADI,在科學上即屬安全。因此,食藥署在修訂標準時,核心義務在於向國人清楚說明科學證據:即便修訂MRL,國人每日芬普寧的總攝取量依舊遠低於ADI。

從國際觀點來看,歐盟食品安全局於二〇二三年重新評估芬普寧時,因認為早期毒理實驗未符現行 GLP與OECD規範且缺乏新數據,基於「預警原則」將其MRL嚴格限制在十ppb。這樣的政策雖能保護本土產業,但在國際貿易組織的仲裁中,難以作為科學證據進行抗辯。

從農藥ADI的評估到MRL的估算,皆仰賴高度專業的「健康風險評估」。遺憾的是,台灣現行體制並不重視風險評估的獨立性,往往流於行政單位的「委託簡易評估」。回顧一九八三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建構風險評估架構時,便強烈建議「風險評估」應獨立於「風險管理」,以避免行政干擾。歐盟更在二〇〇二年經歷狂牛症風暴後,成立完全獨立的食品安全局,成功挽回民眾對食安的信任。

風險評估歷經四十多年演進,已是一門高度專業化的學門。台灣若想與國際接軌、提升國人對食安決策的信任,避免食安流於政治角力,建立獨立、透明的健康風險評估與溝通機構,才能真正維護國人健康!

(作者為台大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教授、國際風險分析學會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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