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今年7月1日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表面上宣稱促進民族團結,實質是一部以「民族團結」為外衣、以「強制促統」為目的的威權法律工具。(路透檔案照)
眾所皆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今,從未片刻對台灣有過任何統治或治理行為,其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口號,完全欠缺事實基礎。然對台灣而言,隨著《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之實施,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張以及一個中國政策,將進一步以「民族團結」做連結,出現新的落實手段,不可不慎。
該法第廿一條規定:「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於此條文下,將本屬國際事務的台灣與中國關係,置換為一個國家內部事務。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成為中國人唯一的代言人,更彷若成為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的最終與唯一的詮釋者,因此任何人如果採取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中國人、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的理解或解釋,即可貼上「妨礙民族團結」的罪人標籤。從此而言,此條文無疑是對人民就對民族之想像、意識形態以及思想加諸桎梏。
不僅如此,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從而,不分國籍、不分國界,任何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任何地方之任何行為,都將是此一法律之適用對象。以此為根據,中國試圖透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為其跨國鎮壓的戰略提供域外適用的法律基礎,以各式各樣的刁難、不便、言語或身體暴力甚至是人身安全作為威脅,藉此向全世界各地的人心中植入恐懼,壓制其內心對中國這個國家、民族與文化的想法。
眾所皆知,國際法雖允許各國依據保護管轄原則,國家得就特定重大國家利益主張將其規範管轄權擴張至該國領土外,然就得主張之內容,相當嚴格,僅有涉及軍事安全、政府官員人身安全、違反移民或海關法規、偽造其貨幣、國璽或特定恐怖主義行為等等。是以,保護管轄原則不僅難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人適用管制政治性言論之管轄基礎,更不可能正當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意圖壓迫與威脅身在國外之外國人有不同於其國家政策之思想與意識形態。
一八八五年美國公民因在美國報紙上批評墨西哥人而在墨西哥被捕。時任總統克里夫蘭總統在致國會咨文中,指出墨西哥所主張的管轄「前所未見」,因為任何外國人在任何地方所犯、以墨西哥人為對象之罪,只要行為人現身墨西哥即可受審,因此如果承認此種主張,則將會帶來嚴重後果,是對美國政府管轄權的侵犯,而使美國公民在外國陷於高度危險,故美國總統予以否認,並抗議墨國此等法律之行使,蓋其不為法律原則與國際習慣之所容。
國際法文獻論述保護管轄原則之濫用案例,納粹德國實踐值得深思,當時德國法院曾以維護德意志血統純潔為由,將一名猶太裔外國人予以定罪,因該人在捷克與一德國女子發生性關係。由此觀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打著民族團結口號,偉大中華民族口號,讓人彷彿看到納粹德國維護種族純潔性的影子。當年納粹德國將偉大的日耳曼民族純潔性無限上綱,鑑古知今,今日若任何人批評偉大的中華民族,不知是否將是妨礙民族團結,阻礙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行為?倘若如此,則在第六十三條規定下,不論該人為何國籍,亦不論身在何處,「華夷一同」,「雖遠必誅」,仍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認定的中華文化復興、民族團結等政治意識形態,以法律文件之形式呈現,將其意識形態強加諸全世界所有的人,任何違反中國對「偉大中華民族」、「中華民族復興」之詮解,都將有可能構成「破壞中華民族之團結進步」、「製造民族之分裂行為」,此種「上窮碧落下黃泉」毫無邊際的適用,並無任何現今國際法所承認國家管轄權的基礎,不具任何合法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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