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少了Grab,誰能抗衡Uber?

◎ 呂榮海

近期媒體廣泛報導Grab擬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引發市場對台灣外送產業競爭與未來發展的廣泛討論。依本人的經驗觀察,我認為更重要的問題,不是Grab是否應被允許收購foodpanda,而是:如果Grab無法及時獲准進入台灣,未來還有誰能在台灣市場與Uber競爭?

兩年前,公平會於二〇二四年否決Uber Eats與foodpanda的結合案,該決定獲得社會廣泛支持。原因很清楚:社會大眾並不希望台灣外送市場幾乎被單一平台壟斷。當時公平會所關切的,是市場競爭減少、消費者選擇下降,以及市場過度集中。這些原則至今仍然同樣重要,也應在審查Grab案時,以一致且專業的方式適用。

Grab擬收購foodpanda,與二〇二四年Uber Eats試圖收購foodpanda的情況有根本不同。依據台灣結合管制架構,關鍵問題在於一項交易是否會實質減少競爭,以及其所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是否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及/或效率。Grab目前在台灣並無外送平台業務,也沒有該市場的市占率。若本交易完成,市場仍將維持兩大平台競爭,而非由一家既有業者可能消滅其主要競爭對手,本交易並未減少競爭,甚至可強化競爭,應准予結合。

從全球來看,外送產業正進入快速整併階段。Delivery Hero近年積極調整其亞洲布局,包括關閉foodpanda在泰國的業務,以及尋求出售韓國Baemin業務。其執行長也曾公開表示,出售台灣業務反映公司正在更廣泛地重新評估其全球市場策略。同時,Uber曾提出潛在收購要約,並將其在Delivery Hero的持股提高至近卅七%。綜合這些發展,可以看出一個簡單的現實:foodpanda台灣未來是否仍能從母公司取得足以維持目前競爭地位的支持與投資,正面臨愈來愈高的不確定性。

根據資策會於二〇二五年底發布的外送市場調查,目前市場仍高度集中於兩大主導平台,第三大平台市占率僅約十%。這顯示,台灣外送市場能否維持競爭,很大程度取決於是否持續存在一個可信、且能長期制衡Uber市場力量的第二競爭者。 因此,公平會在審查本案時,不應只評估單一市場情境,而應比較兩種可能結果。

第一種情境是Grab收購foodpanda後,台灣仍能受益於兩大平台之間的競爭。Grab的區域營運規模與技術能力,可能對Uber Eats形成更強的競爭壓力,並有助於提升外送市場競爭。第二種情境,則是foodpanda因母公司策略決策而逐漸弱化、再次出售,或最終退出市場,使台灣市場只剩下一家不僅具有主導地位,而且已深度鞏固市場優勢的既有業者,導致新平台業者幾乎不可能進入或擴張。

從競爭政策角度來看,真正需要比較的,不是一項交易完全沒有風險,或另一項交易存在部分風險;而是哪一種市場結果更有可能維持長期競爭。

外界對Uber持有Grab少數股權,以及Uber提名董事進入Grab董事會提出疑慮,並因此質疑Grab是否只是Uber的延伸。這些疑慮值得公平會審慎審查。然而,依據Grab公開揭露資訊,Grab仍是一家由創辦人主導的公司,其創辦團隊透過雙重股權架構及特殊表決權保有控制權。Uber提名董事也已迴避所有涉及台灣的董事會討論與決策;且Grab於二〇一八年收購Uber東南亞業務時所形成的競業禁止安排,並不適用於台灣,且對此疑慮,公平會亦可能於准予結合時附加條件。

這些事實應由公平會獨立查證,以判斷Grab是否具備獨立經營的能力與誘因,以及是否能成為台灣市場上一股獨立且有效的競爭力量。競爭法所關切的,不只是股權關係的存在,而是這些關係是否足以影響企業的獨立決策與競爭行為。少數持股、董事席次及治理安排,都是各國競爭主管機關經常評估的議題。關鍵問題在於這些安排是否實質削弱競爭,而不是僅因存在股權關係,就推定競爭已經不存在。

競爭法從來不是為了保護個別企業,而是為了保護競爭過程本身。如果台灣外送市場最終只剩下一個主要平台,消費者可能面臨優惠減少與選擇下降;餐飲業者可能面對更高抽成與廣告成本;外送合作夥伴也可能失去平台間競爭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台灣希望維持外送市場的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福利,並維持平台間彼此制衡的市場結構,那麼真正應該提出的問題是:如果Grab未獲主管機關核准進入台灣市場,未來還有誰能與Uber競爭?有Grab或沒有Grab,哪一種市場結果更可能保障長期競爭?

台灣應准許Foodpanda被Grab併購,讓世界知台灣是自由經濟,Foodpanda原來之股東也有機會透過被併購,收回資金及利益,也是代表對整體經濟有益,而被收購者也有機會將資金用於其他新發展之路,亦有利於經濟。本件結合案不僅不應被排斥,反而應予鼓勵。

(作者是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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