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木
總統閣下:
台灣目前在全球半導體產業的領先地位,並非如外界某些誤解所言是「竊取」而來,而是建立在五十年前台灣政府與美國企業之間正式、透明且支付高額費用的技術引進合約之上。
根據台灣半導體先驅胡定華先生的口述歷史,台灣積體電路技術的起點是一九七〇年代的「積體電路示範工廠」計畫。這項計畫的實施過程完全符合國際商業規範與法律程序:
一、正式簽署合約與支付費用:一九七五年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從卅餘家美國公司中進行篩選,經過嚴謹的建議書徵求(RFP)與評選過程,才決定與 RCA 合作。一九七六年三月五日,正式與美國 RCA 公司簽署技術移轉合約。台灣支付了約三五〇萬美元的技術權利金(Royalties),這筆錢是從當時極為珍貴的一二〇〇萬美元國家預算中撥出的。
二、全面的專業培訓:該合約不僅是購買圖紙,更包含長達三百多個人月(設計、製造、管理等)人員的培訓。RCA 公司採取「哥哥帶弟弟」(Big Brother system)的模式,由美方工程師手把手訓練台灣年輕人(如現任聯發科董事長蔡明介等人),甚至讓台灣團隊在 RCA 工廠實際操作,直到完全掌握技術。
三、多方引進美國技術:引進 RCA 的技術後,我們發現它並不完整,因此我們還另外向美國 IMR 公司引進光罩技術,並向 HP(惠普)公司學習品質保證與測試技術。
四、成功的商業化示範:台灣引進技術後,憑藉著嚴格的紀律與標準作業程序,將引進的技術發揚光大,在短短兩個月內便將良率提升至八十%,超越了當時 RCA 本身的標準,證實了該技術在台灣具備商業獲利的可行性。直接促成了聯華電子(UMC)的衍生與台灣半導體產業的起飛。
這是台美互利的成功典範!源於這份一九七六年的台美合作正式合約,以及後續延伸出 IC 製造的聯電與台積電(TSMC)、IC 設計業的聯發科等民營化公司,建立台灣半導體生態鏈今日的榮景。台灣始終是美國技術與智慧財產權最忠實的維護者與合作夥伴,這種透過正式授權、人員受訓、建立工廠的完整產業移植模式與辛勤努力,在世界商業史上應被視為典範,而非指控的對象!
(作者為退休工研院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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