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融、陳伯彥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案,日前被台北地院判刑十七年(仍可上訴)。妻子陳佩琪發文提及「我的先生、柯文哲,在你們這些人心目中竟比賴清德的那隻殘障三腳狗斑斑都還不如。」引起爭議,民眾黨黨團陳智菡主任更表示這屬「言論自由」。
過去因為《殘障福利法》立定,社會以殘障作為障礙者稱呼,然而,隨著二〇〇七年法規修正為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早將用語改為「身心障礙者」。因為原本「殘」代表損傷者是不完整、殘缺意義,意味障礙者非為正常的人,理應被社會排除。
多年以來,障權團體就不斷主張:障礙發生並不完全來自「個人損傷」,而是來自於社會所致,包含社會環境不友善、無障礙空間不足等,強調障礙的發生並非來自個人的「殘」,而是來自社會環境所致。因此,使用「殘障」無疑是更加深這樣的思維,間接構成對於障礙文化誤解,甚是歧視。
再者,在「殘障三腳狗」預設的意識形態,是「殘障」被理解為沒用、不具備生產力角色,去傳播有障礙是需要被保護、沒有生產能力者,此等對障礙者的無能貶抑,將他們置放於需要被幫助角色,忽視社會制度支持不足的現實。
言論自由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但在保護程度上有所不同,所對應的審查標準也不同。早在二〇一八年,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修改國內法規用語,包含修「殘障、傷殘、殘疾」等不當、歧視性用語。陳佩琪所用「殘障」一詞確屬「歧視性用語」。
遺憾的是,陳智菡將言論自由視為「無敵星星」,要求支持者「容許」此類言論。忽略此言論將加深對障礙族群的歧視,及歧視性言論較不受憲法保護的價值。若支持者抱持無所謂心態,繼續使用殘障一詞,不只否定多年來障權團體所欲改善之障礙權利價值,也強化障礙者「殘」的錯誤形象。
(作者分為臺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長與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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