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正達
台鐵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標案揭曉,新光三越勝出,微風集團僅以一分之差落敗。表面上看似勢均力敵,但這「一分之差」,未必只是廠商實力的細微差距,也可能與評選制度有關。
目前討論多集中於程序爭議,例如評選結果是否外流、評審是否落實利益迴避。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採用的「序位法」本身即可能影響評選公平性!
所謂序位法,是由每位評審將廠商排出名次,再把名次加總,總和最低者勝出。這種方式看似簡單,但當名次拉得越開,例如從第一名到第六名相差五個序位時,差距在加總時會被放大,進而影響最終結果。
本案共八位評審、八家廠商,從公布資料,評審將廠商排到第六名甚至更後段。這代表同一位評審,對不同廠商的評價可能從第一到第六名,差距高達五個等級,個別評審的影響力被大幅放大。
在這樣的設計下,只要少數評審將某廠商排在後段,就可能拉高其名次總和,使原本獲多數支持的廠商反而落敗,形成少數影響多數的結果。
這並非個案,而是制度本身的問題。研究已指出,當投標廠商超過四家時,序位法較易出現不公平。本案廠商達八家,這種風險自然更為明顯。
因此,「僅差一分」不宜簡化為競爭激烈的象徵,而應進一步檢視其背後可能存在的制度因素。當評分機制本身會放大差異時,結果自然難以令人信服。
為降低此類問題,筆者曾提出「一~二~三序位法」,即不論廠商家數多寡,評審僅需評定前三名,其餘視為同一等級。此一做法可縮小名次差距,降低極端排序對結果的影響,使評選結果更貼近多數評審的整體判斷。
公共採購的核心,不只是選出得標者,更在於讓社會相信結果是公平產生的。若制度本身存在偏差,即使程序再完備,也難以建立信任。
因此,主管機關應正視序位法在廠商較多時的風險,適度檢討評選方式,例如限制名次範圍或採用更能反映多數意見的機制,使評選結果回歸公平與合理。(作者為國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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