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中配李貞秀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失去不分區立委身分後,前晚開直播時秀出文件,表示她至今尚未收到民眾黨中評會的通知書,且亦未簽署立法院的離職文件,但她已循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模式,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盼能讓民眾黨整體程序暫停。然而,李貞秀的不分區立委資格,乃繫屬於李貞秀是否具備民眾黨黨員資格,一旦喪失黨員身分,就一併喪失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資格。
李貞秀與王金平所提起假處分,其「時機點」並不相同。王金平被開除黨籍後,在立法院尚未收文生效前,即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反觀李貞秀被開除黨籍後,則是在立法院收文生效後始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縱使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其聲請之「時機點」亦已錯失。因此,李所聲請的假處分,其聲請時點相較於王金平案,確屬不利。
此外,與王金平最大的不同,在於王金平案發生在二〇一三年,當時並無政黨法的存在。由於政黨法是從二〇一七年才開始施行,故王金平案適用的是人民團體法,法院裁准王金平在提供九三八萬元擔保後,在「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之前,可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而李貞秀案則適用政黨法,政黨法特別重視政黨的自主權,若民眾黨依章程開除黨員(李貞秀),只要符合相關原則,法院就會予以尊重。
翻閱過去台灣政壇類似案例,除前述適用人民團體法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王金平外,在二〇一七年政黨法施行後,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於二〇一九年所聲請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邱彰於二〇二二年所聲請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均遭法院以開除黨籍是政黨內部事務,法院不干預政治為理由而逕行駁回其聲請。因此,李貞秀案似無法逕與王金平案相比擬,而應與高潞•以用案及邱彰案較為類似。
(作者是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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