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士閎
司法體系的穩健運作,仰賴嚴格遵循倫理規範的專業人員。台中地方法院最近在審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新台幣六千多萬元的民事糾紛時,未具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籍人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此案經全國律師聯合會告發違反《律師法》,台中地檢署竟以該中國律師「無營利意圖」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引起法界熱議。
據報,劉姓中國籍律師受奧地利商委任,訴訟過程中向該公司收取人民幣五萬元費用,稱該筆款項為法律顧問費,未針對個別訴訟案件收取對價報酬,檢方偵辦時採信此一辯詞。全國律師聯合會隨即發布聲明表達強烈遺憾,指出系爭報酬採取先收取前金,案件終結再收取尾款的模式,付款條件取決於案件進展與結果,二者應具個案連結性,檢方僅憑當事人所稱之顧問報酬而認定缺乏營利意圖,違反經驗法則。倘若此例一開,未來任何違法執行律師業務之人皆可利用此一名義規避制裁,《律師法》形同虛設。
此外,全律會指出不起訴處分之影響力擴及整個律師證照制度。依現行法制,外國律師須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律師公會,方能於我國執行職務,而台灣目前根本沒有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從事律師業務的法律依據。檢方見解等於為未具資格者開啟方便之門,實質繞過我國律師資格審查機制,介入台灣訴訟程序。本案同時暴露出我國司法機關監管機制上的嚴重失能,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應採取嚴格實質審查,以杜違法亂象。
此案之認定,嚴重侵害台灣律師之權益。台灣律師須付出龐大心力方能取得資格,且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約束。未經認證的境外從業人員則無須遵守相應規範,缺乏專業品質保障,無疑對奉公守法之台灣律師造成極大貶抑。更令人擔憂的是,社會上未具資格卻私下招攬業務的假律師案件層出不窮,若司法機關對違法執業繼續採取寬鬆態度,將無法遏止歪風,使民眾誤託非法訴訟代理人,導致權益嚴重受損。相關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不起訴處分產生之後果,立即啟動制度檢討,以確保民眾的權益及訴訟代理品質。
(作者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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