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肯
剴剴案社工遭判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兩年,輿論認為刑度過輕,難以回應幼童受虐致死的悲劇,然而在社工專業之中,則出現「不應入罪」的不同聲音。這樣的落差,反映了社會對責任歸屬的理解,與社工實務運作之間存在落差。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社工並非施虐者。案件中,實際對幼童施虐並造成死亡,為保母劉采萱與劉若琳,兩人已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與十八年有期徒刑。
刑事責任的核心,在於行為與結果的對應關係。當直接加害者已承擔嚴厲的法律制裁後,是否仍應將未能阻止結果發生的他人一併入罪,值得審慎思考。面對悲劇,社會期待更重處罰,是可理解的情感反應。但刑法旨在釐清責任,而非承載情緒。若因結果重大,便將未能阻止悲劇的角色一併入罪,將使刑事責任逐漸從「行為責任」滑向「結果責任」,對任何專業而言,都是風險。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條,社工係運用專業知識,協助個人與家庭促進其社會功能,其核心在於評估、支持與資源連結,而非具有強制力的監督者或執法者。社工無法強制介入家庭,也無法全面掌控其他系統運作。社工與醫療、警政及托育體系之間,是建立在分工與信賴之上,而非監督關係。
然而,本案判決卻將社工置於近似「保證人」的地位,要求其對最終結果負起刑事責任。這樣的認定,忽略社工並不具備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也忽略制度設計原本即是分散風險。當轉介的托育人員失職時,若最終責任卻集中於社工,等同將多專業合作的風險壓縮至第一線人員承擔。
更值得注意的是,審理過程是建立在「事後回看」的視角。
當悲劇發生後,所有異常徵象似乎清晰可見,但在實務現場的當下,社工面對的是片段資訊、不完全揭露,及個案可能的不配合。專業判斷本就存在不確定性,若以結果回推過程,認定「應注意而未注意」,容易忽略當時情境下的合理判斷。唯有回到制度本身,強化跨系統合作與責任分工,才能真正避免下一個受害者的出現!
(作者為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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