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淨依
國片《陽光女子合唱團》於中國宣傳時自稱「中國台灣地區華語片」,引發輿論反彈,並觸及違反補助契約義務。
依《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凡接受補助之影片,無論參與國際或國內影展,均應以「中華民國(台灣)」名義對外呈現,並須於片首或片尾明示補助來源。此一規範並非宣示性原則,而是補助契約之核心內容,具拘束力與可執行性。
從法律角度觀之,輔導金屬附條件之公法上給付,而非無償資助。受補助者既承受公帑,即負有履行特定義務之責。當主動採用「中國台灣地區」等矮化用語,已非單純市場語境調整,而係違反「名義使用義務」,並造成補助目的之實質偏離。依要點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資格、解除契約,且無須支付補償,法律效果明確。
誠然,進入中國市場需面對審查與宣傳限制,但市場壓力從來不是免責事由。創作者既選擇接受國家資源,即同意承擔相應之法律與價值義務。若一方面領取逾一千八百萬元公帑,另一方面卻在對外宣傳中配合統戰話術重塑定位,實質上等同將國家資源轉化為削弱自身文化主體性的工具,難謂具有正當性。
因此,文化部不應僅止於「了解情況」,而應立即啟動契約審查與法律檢視,釐清是否違反名義使用義務,並做出具體認定,依法決定是否廢止補助或追回款項。同時,亦應制度化明確規範,將「不得矮化國家名義」納入違規態樣,以維持規範明確性。
文化政策的核心,不只是產值,更關乎認同與法治。這起事件所檢驗的,不只是宣傳失當,而是制度底線能否被嚴肅看待。國家補助可以扶植產業,但不能成為自我矮化的代價。若連此底線亦失守,流失的將不僅是市場,而是民主法治的正當性!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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