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其澤
三月十二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定於七月起施行。若只把它視為一般民族事務立法,便會忽略其深層的政治訊號:北京正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敘事,從政策話語提升為更高位階的法律框架,而台灣已被明確納入其中。該法開宗明義,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列為立法目的!
與台灣直接相關的是第廿一條第二款。明確提出,要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並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與榮譽感,強化「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這不是一般交流表述,而是把兩岸互動放進一套「共同體認同塑造」的法治工程。第四十四條又把「台灣同胞聯誼會」納入相關工作的執行體系,意味著涉台工作不再只是政策或統戰安排,而獲得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更值得警惕的是那些未寫出台灣、卻可能被延伸適用的規定。該法多次提到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並對「民族分裂活動」及境外組織、個人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設下追責基礎。從法理上看,這為北京日後把台灣相關言論、組織、交流活動,甚至海外倡議,納入更寬泛的「反分裂」與「共同體秩序」框架,預留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若放回近年政策脈絡,就更能看出其方向性,核心就在於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化、法律化。這說明北京對台論述正發生變化:從過去較集中於「反獨促統」「一個中國」等主權與統一話語,逐步擴展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法律話語。也就是說,北京試圖把台灣問題從單純的主權爭議,重新定義為「共同體內部秩序」與「民族認同建構」的問題。
從北京角度看,至少有三目的:其一,提升涉台政策的法理整合度,使兩岸融合、文化連結、教育敘事與反分裂主張,不再只是政治口號,而被包裝為國家法律;其二,把台灣更深嵌入中國內部治理框架,使對台工作與教育、宣傳、網路治理和群團系統形成聯動;其三,在兩岸與國際局勢持續緊張下,為未來更強硬的解釋與執行保留空間。
但問題也在這裡。法律可以強化控制力,卻未必自然帶來認同。因此,這部「民族團結促進法」對台灣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它立刻改變了什麼,而在於它確認了一個趨勢:北京正以法律形式,持續推進對台灣的共同體敘事與規範吸納。未來兩岸競爭,不只在軍事、外交與經貿領域,也將更明顯體現在法律定義權與身份敘事權的爭奪上!
(作者為彰師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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