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林姓女子開庭時威脅多名律師,更於庭後尾隨毆打。案經台中地院公開審理,台中律師公會吳中和理事長到場旁聽,竟遭林女掌摑。
按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明定不得因律師執行業務而將其與被告同視;國家應確保律師完整執行業務而不受恐嚇、妨礙或不當干涉;當律師因執行業務而受威脅時,國家應充分保障其安全。
我國律師執行職務受難,近有黃政雄律師在法院車道遭對造開車撞死;巨克安律師於開庭後遭對造踹踢致死;游淑惠律師陪同點交房屋遭縱火致死。吾輩悲慟同道犧牲,可參照《醫療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相關條文,倡議於《律師法》增訂: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方法妨害律師執行業務者,論罪科刑。
縱修法未及,依現行法院安全維護措施,實足以制止此等脫序行為。特別是林女在院內屢犯傷害、公然侮辱、恐嚇等罪,法警應依法逮捕。豈料法院全程無作為,承審法官更因林女失控而裁定改採不公開審理。惟,《法院組織法》所定得不予公開審理者,應係案件事實有妨害國安或公序良俗之虞,而非當事人脫序失控。由於該院長期失職縱容林女一再對律師施暴,此舉顯然欲蓋彌彰。
這一巴掌,是打在司法尊嚴上!
(作者為執業律師、全律會司改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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