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婷
近年來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悲劇頻傳,相較於酒駕,毒品對中樞神經的破壞難以預測,吸食後極易產生幻覺與認知錯亂,讓這些人手握方向盤,宛如在道路上投放四處遊走的「不定時炸彈」。然而,當社會高呼「毒駕零容忍」之際,現行司法實務卻常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感到無比挫折。想要真正遏止毒駕,必須從「端正司法嚇阻力」與「解開檢警程序枷鎖」雙管齊下。
首先,應打破「高定罪率」的幻象,嚴格限縮易科罰金。檢視近年毒駕判決,多數案件刑度落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且通常「得易科罰金」。與國外實施重刑與實質監禁的作法相比,台灣的毒駕犯只要繳交數萬元便能免於牢獄之災。毒癮具有強烈的生心理依賴性,區區罰金根本無法達到矯治或懲罰的效果,對被害人家屬而言,這更是殘忍的二次傷害。同時,檢察官與法院在執行面上必須嚴格限縮易科罰金的空間,讓肇事者確切面臨剝奪人身自由的刑責,並入監接受強制戒治,才能真正發揮刑罰的威嚇力。
其次,應建立「推定羈押」機制以防再犯,實務上,許多毒駕累犯已喪失自我控制能力,但受限於《刑事訴訟法》防逃亡、防串證等嚴苛的羈押要件,犯嫌往往能輕易獲准交保。他們一踏出地檢署,極易在毒癮驅使下再次吸毒上路,繼續威脅大眾生命安全。
面對此類高風險、高再犯的犯罪型態,立法機關應於預防性羈押條款中,將「毒駕累犯」及「肇事致重傷或死亡」者,明列為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賦予推定羈押效力並由法院從嚴審查。在憲法比例原則的框架下,短暫限制高度危險駕駛的人身自由,是保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之舉。
毒駕防制是一場沒有退路的長期抗戰,從立法端建立「推定羈押」以防再犯,到司法執行端「限縮易科罰金」以落實監禁與戒治,兩劑猛藥缺一不可。期盼儘速修法,讓零容忍不再只是一句口號。
(作者是警政署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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