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皇池
中配李貞秀就職立委一事,各方意見紛陳,在野黨甚至怒責政府侵害中配參政權,故意欺負弱女子。
而就法律而言,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持續堅持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因此對歸化中配之參政問題,我國法律特別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蓄意限制中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資格,僅有符合該規定的中配,始有權能參與公職選舉(應選資格條款);但當選公職後,尚須符合《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原國籍之規定(國家忠誠確認條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與《國籍法》第廿條,兩者規範對象不同(前法對象為中配;後法對象是所有公職候選人)、規範目的不同(前者是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後者是確保對單一國家的效忠)、規範內容不同(前者是中配的參與資格;後者是公職人員表達忠誠的模式),兩法並無從屬關係,亦無特別法或普通法之差異,中配要成為立委,就需同時符合兩項法律相關規定。
在李貞秀爭議中,更須注意的是:《國籍法》第廿條第四項規定: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換言之,必須「先」辦理放棄國籍,但顧及各國不同行政速率,因而准許一年的緩衝期,但此一緩衝期之取得,是以該立委當選人「已有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為前提。
檢視李貞秀爭議,並無任何證據資以證明李女士已有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行為。首先,其所展示申請文件,不僅缺漏諸多,又因懶惰多處必填資料都付諸闕如,連基本資料都不填寫?難以推知其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意圖;此外,其高聲:「我就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經一再提醒,始辯「口誤」,但更像是真情流露;最後,當眾人詢問可否當眾宣布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際,更是顧左右而言他;上述事實,皆得以證明李女士主觀上不願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然辯護者認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客觀上不能。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台灣,因此李女士無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美國與加拿大同樣都不承認中華民國,然擁有該等國家之公職人員,同樣都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李慶安即是顯例;第二、中華民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李女士縱使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亦無雙重國籍問題,《國籍法》有關放棄原國籍之規定無適用餘地;但法律上該等國家是否存在是客觀事實,不會因中華民國是否承認而有差別,事實上,中華民國同樣不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基於相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存在與否是客觀事實,不會因中華民國是否承認而有不同,就適用《國籍法》國籍認定之目的而言,中華民國無法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存在事實,亦無法否認李女士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事實,依法李女士就需放棄該國籍。
政府欺負「弱女子」?簡直是笑話。看她睥睨一切,譏笑台灣行政機關是中國的跑腿,尚未就任,就揚言修改不利其「個人」法律,肆無忌憚地踐踏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尊嚴,那種「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橫刀立馬氣勢,豈容欺侮!
中配參政,現行制度或許有需檢討處,但依法行政,不論是主觀或客觀上,李女士都難謂已依《國籍法》「
申請放棄」原國籍,縱使踐行宣誓,仍不因此而當然取得立委資格。
(作者為台大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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