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選舉時仍有中國戶籍/不是解職問題 李貞秀當選本無效

◎ 葉昱呈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核心並非解職程序,而是更前端的法律問題:她在參選及當選時是否符合被選舉權資格,以及是否具備不分區立委的法定提名要件。事實顯示,她直到二〇二五年三月才完成中國戶籍註銷,因此在二〇二四年立委選舉登記、投票與當選時,仍在中國設有戶籍。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違者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連帶喪失選舉、罷免及任職權利」。此禁止性規定屬身分法核心,非程序瑕疵或行政補正可修復,直接否定當時的被選舉權。

不分區立委名單並非「資格較寬鬆」的替代通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施行細則,候選人不論區域或不分區,必須同時符合「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積極要件包括黨籍、戶籍、居住期間、出生年月日;消極要件則由候選人自行具結,聲明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法規禁止當選之情事。具結若為不實,其法律效果不成立,而候選人在選舉當下自始不具資格,當選行為因此自始無效。

公職選舉法理一貫明確,資格審查的基準點,是登記與投票當下。若候選人在該時點不符合被選舉權要件,即屬自始欠缺資格,其後任何補件或具結,皆無法溯及既往。不分區名單列入後,若候選人自始不符資格,當選證書即失去法律基礎。

因此,這不是解職問題,而是自始至終就不應當選。若制度允許事後補件或具結修正當選資格,民主制度的可信度與法治底線將首當其衝,被掏空的,正是選舉本身的公信力。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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