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陸配李貞秀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法本來就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並將證明文件繳交給立法院,否則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但說白了,申請放棄,與完成申請,根本是兩件事。
內政部在一月廿八日發函立法院秘書長,要求李貞秀必須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一年內繳交喪失國籍證明,否則即應依規定予以免職。倘李貞秀已提出證明,證明已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依法即應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即明年二月三日前)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即應由立法院依法解除其立法委員之職務。
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則表示,現任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曾說,現階段兩岸架構,沒有人能夠完成這件事。亦即,依中國現行法令規定,即使李貞秀已向中國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也無法順利取得喪失中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因此,要李貞秀取得喪失中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無異緣木求魚,甚至到明年二月三日,李一定會因未取得喪失國籍證明,而遭立法院予以解職。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指,立法委員可接觸到院內許多涉及國安事項,恐威脅到我國國家安全。就此,李貞秀則辯稱自己是依法產生的立委,不應成為政治箭靶,更不該被扭曲為國安風險。然而,李貞秀擔任立委,依法行使職權,與其他立法委員並無二致,若以其具「雙重國籍」,即中、台國籍身分,調閱涉及國安資料時,的確比其他委員更可能威脅國安。
從現實面看,李貞秀未來勢必遭立法院解職,應可預期其任期僅有一年。是以,李貞秀明年二月三日將面臨依法解職的高度風險。而在李貞秀宣誓就職後的一年任期內,其依法所提出的質詢,行政官員應「有限度地」答詢;而在其調閱涉及國安事項資料時,也應考量其威脅國安的風險「有限度地」提出。
(作者是公會法律顧問)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