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馨娜
民眾黨籍陸配李貞秀即將遞補立委,外界質疑其未放棄中國國籍恐涉國安風險,其辦公室以「多元族群」與「抹黑」回擊,宣稱其就任是民主接納多元聲音的成果。然而,爭議從未關乎「出身歧視」,而是公職人員「效忠對象」的法律義務。當立委在法理上同時保有中華民國公職與敵對政權國民身分時,這不是包容,而是對憲政與國安的裂解。
一、國籍法是一視同仁的法律義務,而非政治標籤:
李辦宣稱要求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是「貼標籤」。台灣《國籍法》第廿條明確規定,擔任公職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且應於就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之證明。此規範適用於所有雙重國籍國民,並非針對特定族群。李貞秀若自認是「鐵打的中華民國文官」,就應履行相同的法律義務。依法行政是法治常態,要求豁免才是對法治的破壞。
二、無法迴避的《國家情報法》管轄權衝突:
李辦指外界質疑為「未審先判」。風險並非臆測,而是源於法律強制力。根據中國《國家情報法》第七及第十四條,中國公民與組織有義務支持、協助國家情報工作。只要李貞秀在法理上仍具中國公民身分,即處於該法管轄之下。當立委可調閱機密資料,而中國法律要求其協助情報工作時,這種雙重效忠就是制度性風險。這無關個人操守,而是任何國家都難以容許的法律衝突。
三、莫以「多元」之名行「法律特權」之實:
李辦強調新住民代表的重要性,並將質疑者扣上「破壞民主根基」帽子。台灣民主制度的健全,建立在對這塊土地唯一效忠的社會契約之上。如果能以「代表多元族群」為由免除「國籍單一化」的法定義務,將開啟危險先例。未來是否任何具備外國籍的立委都能以此迴避國籍規定?這將使國會淪為各國利益代理人競技場。
法律沒有模糊空間,國安不容話術轉移焦點。李貞秀若要證明其效忠對象為中華民國,最有力方式不是回應輿論,而是履行放棄國籍義務。民主的多元,建立在對共同體的單一效忠之上。當立委在法理上仍受敵對政權約束,這已不是包容與否的選擇,而是國家存亡的問題。
(作者從事國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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