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司法的陰靈仍潛藏於汙濁水庫

◎ 全澩仨律

前立委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判刑七年四月,任何人都不感到奇怪,因為在此之前,許多的涉案立委、議員等皆已蹈此「歷史共業」而判刑定讞,且已服刑中,甚已服完刑期出獄。簡單的說,法理上,貪助理費案,有罪方是定論。

惟高虹安二審判決,卻認為「詐領」助理費案無罪,理由並非有啥新證據,而是稱「法理」上認定:立委助理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屬實質補助彈性使用。簡單的說,一審判決認定貪汙有罪的這些錢,二審認為都是立委的錢,無貪污的問題。

每個法院即有數十個法官,甚至上百個法官,每位法官均有其個人見解,不足為奇;惟類似案件,尤其同一法官,其判決「見解」若如此天壤之別,恐怕令人有如墮入五里霧了。

此次二審判決郭豫珍法官採用的「實質補助、彈性運用」法理,說穿了即是「大水庫理論」;司法的判決先例,即是前總統馬英九於台北市市長任內,所涉之行政特別費案,法官為馬脫身之法,亦是相同理論,然而在這兩位法官作出這等判決之間,卻沒有出現任何類似的「歧異」判決,即貪助理費案,即是貪汙,法界均知這是定論,效力無異法條的規定,足見採用大水庫理論者,內心亦深知,這並非「見解」兩字,即可掩飾自己內心的「司法良心」。

身為法界老兵,感觸的,絕非政治惡鬥。而是法律人常說政治干預司法乙節,好似司法受了多大委屈,若非政客的汙手,咱法界可是如清純的少女般,白璧無瑕;但從上揭所舉兩件「歧異」的判決,看來,司法的淫蕩之婦是自甘墮落,先脫光坐等犯法之徒上下其手,喊冤何用!

法官的判決是展現司法獨立的精神,而法有明文,必須恪遵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於法官的「見解」,僅是下位階的司法良心,絕非法官的「尚方寶劍」,身為法官若連這層基本道理都不懂,則判決時再多的舞文弄墨,亦是自啃良心罷了。

(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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