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中華民國憲法第卅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卅七條之規定」。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事項外,總統依法公布應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也就是說,總統依法公布之法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既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之事項,自應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方屬『合憲且合法』」。若未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總統即無法公告,更不可能生效施行。是以,未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既無法公告,即無生效施行之餘地,應無任何疑義。
針對國民黨、民眾黨在立法院否決行政院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所提覆議案,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既祭出「不副署」應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當因行政院院長「不副署」而無法生效施行。以往,憲法法庭尚未被藍、白癱瘓,本可經由憲法法庭進行釋憲,但憲法法庭既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無法發揮作用,如今僅能由行政院院長「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從程序上阻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生效施行。
或有諸多學者稱,以往並無行政院院長「不副署」的前例,惟觀諸一九九一年,時任總統的李登輝任命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的「人事案」,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曾因反對該「人事案」而「不副署」。舉輕適足以明重,行政院院長針對總統所提「人事案」尚且有權「不副署」,則針對「法律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自有「副署」或「不副署」之權。因此,行政院院長如依法行使「不副署」權,尚無可厚非。
在行政院院長「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後,該未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即無生效施行的可能。此際,就看國民黨、民眾黨要如何應對了!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或許是方法之一,但很可能會面臨解散國會的窘境。然而,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非唯一方法,如果主動請總統提名大法官,立法院趕快行使大法官同意權,自然就可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來解套!
(作者是法律公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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