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言
國會助理的薪資,一分一毫都來自納稅人,是百分之百的公帑,當然必須「公款公用」,用途要清楚、帳目要透明,豈能在「統籌運用」、「免檢據核銷」之下,淪為立委變相加薪或自肥的小金庫?
台灣在民國一百年曾因首長特別費爭議,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以追溯方式「免除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特別費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然而該條例之所以爭議至今,是因特別費長期具有行政慣例與用途模糊等歷史因素,立法者以大規模免責方式處理,雖解決當時政治困局,卻也造成社會對「量身修法」與「選擇性免責」的高度疑慮。
而國會助理費的性質完全不同,它是助理的薪資及勞動給付,並不具有特別費般公私用途不明的歷史脈絡。今日若藉修法手段幫既有案件解套,難免讓人民質疑:立法目的豈是為了讓特定人士迴避審查與責任?法律若成為少數人逃避責任的工具,不僅違背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普遍性,更會讓國會公信力再度下探。
真正負責任的改革,應兼顧助理權益與公帑紀律。助理薪資仍須由立法院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避免墮入「全匯立委」的黑箱模式;同時須強化查核制度,杜絕人頭助理與虛報金額,使外界清楚每一筆經費是否真正用在助理身上;至於法律責任,也應作出合理區分,把「程序錯誤」與「蓄意詐領」分開處理,使制度得以糾正錯誤,也能對惡意者嚴加處罰。唯有如此,改革才能兼顧公平、透明與正義,而不是成為任何人事後自保的工具。
立委若連最親近的助理都無法妥善保護,連最基本的公款公用都守不住,人民又是要如何相信立委?
(作者文字工作者、法律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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