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霸林
近來,各界討論「校事會議」制度之存廢;不同於校園「性平制度」,「校事會議」(涉及教師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事件處理)限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並以法律授權方式另立專法規範。但無論是校園性平制度或校事會議制度,若從教師受雇於學校的身分來看,基於維護學校秩序或保障學生受教權之公益事項而產生對教師行為所採取的法律規範,應與教師作為受雇者權利之間有所衡平,以避免侵害教師之工作權。
然而,現行校園性平制度或校事會議制度並未能區分不同性質的校園事件,混淆了兩種爭議事件的處理:將屬於「不法侵害行為」的評價,及屬於「職務能力」的評價,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爭議事件放在同一個處理制度(即校事會議與性平會)之中。上述對人不法侵害行為的評價,包括:一、與性相關之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二、以冒犯、威脅、孤立、侮辱或貶低方式所為之霸凌行為;三、不當管教之體罰行為之評價。另,對職務能力的評價,是指就勞務給付的過程或結果品質的評價,包括:一、該當於與性相關之職務不法或不當行為(例如,試題內容);二、對教師勞務給付結果實施考核之評價(例如,教學不力)。
然,上述性質不同之校園事件,有些涉及與第三人權利事項之紛爭解決,須由類似司法審判程序(下稱紛爭解決性質),例如性侵害或性騷擾、霸凌等。此外,有些則純屬學校對教師勞務給付義務範圍認定或評估(下稱職務管理性質),例如考績評定等,其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惟,現行校園制度卻未分類,而是根據事件類型而建構處理途徑,其中最具爭議者,是將具有紛爭解決性質之事件引入校園行政管理機制,包括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校園霸凌與體罰事件,但卻未建構類似司法或「準司法」之(訴訟)程序體制,反而便宜行事,僅以搭配現行大學自治事務或高中以下校園行政管理事務之機制,即賦與校方有權將相關事件以類似法院「審判」之權限,包括事件調查、事實認定,以及懲處決定等之權力,導致校方恣意行使或濫用制度上被賦與之權力而使教師遭受「制度」上的霸凌。就此制度亂象,建請立法者與教育部應慎重思考處理。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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