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面對詐騙猖獗,有立委提議採用鞭刑,以嚴刑遏止詐騙,另據民調高達百分之九十二的民眾認為我國詐騙嚴重,超過七成民眾支持效法新加坡引進鞭刑嚇阻詐騙;法務部、司法院則認為鞭刑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也與《兩公約》不符,現階段無引進可行性。
法制史上自《唐律疏議.名例律》文中規範了「笞(即鞭刑)、杖、徒、流、死」五種刑罰後,「傳統五刑」為歷朝各代沿襲,直迄一九〇七年清末變法修律,修律大臣沈家本上奏《大清新刑律草案》,仿歐美刑法認肉刑侵害人權有違《憲法大綱》,刪除傳統五刑,奠定我國現行《刑法》第卅三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新式五刑」架構。
民初鑑因司法經費不足無法普設監獄,廢除肉刑後又人犯遽增,加上認為西方式監獄對待人犯太過寬縱不足以示懲戒,民國三年袁世凱政府又將《大清新刑律》已廢除的鞭刑、流刑予以恢復,重訂《笞刑條例》,可知鞭刑在我國法制史已有數千年以上之歷史。
部分立委希望引進鞭刑對付詐團氾濫,立意固佳,惟刑法中各類型惡質犯罪極多,單獨針對詐欺犯施以鞭刑,難免掛一漏萬,而其最大弊害,在於民粹氛圍下,可預期酒駕、毒品、性侵、虐童、兒少性影像等犯罪,都會被要求納入鞭刑,鞭刑勢必成為我國刑法第六種主刑;若只求個別處理,不求徹底解決,欲益反損,豈可不慎。
查民國廿四年刑法新增「保安處分」專章,關於保安處分之決議:「刑法強制工作磨練犯人筋骨,使生活入常規,得有一技之長,則謀生有道,並可絕除一切邪念」被當時法學者普遍認為這是相對於民國十七年「舊刑法」最有價值之改變,實施近一世紀,雖在執行處所、手段方面不無些許瑕疵,但確實卓有成效。
詎料,大法官卻於一一〇年釋字八一二號解釋認為強制工作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不符,宣告違憲立即失效,以文飾非,莫名其妙,不給立法者任何修補之機會,造成現下詐欺集團氣勢猖獗,以致在野國、民兩黨竟提出鞭刑,破壞現行刑法整體架構,大法官難辭其咎。
按德國刑法法諺「萬惡懶為首」,所謂「月暈而風,礎潤而雨」,立委應盡速修法恢復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始為憂國安邦之正辦。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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