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國家根本大法淪落至滿目瘡痍、不合時宜的地步,正需要台灣在尋求自決、正名同時,重訂一部以台灣為主體、重建台灣人尊嚴的新憲法。示意圖。(資料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向惡意曲解國際宣言、公報、甚至和約或條約的真義,試圖以其「一個中國」的主張,來誤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一)台灣就是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實上,美國已一再表示:「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不代表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rinciple )。
美國總統雷根更向台灣給予《六大保證》並由國會通過:
「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二)一九七一年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已經把蔣家王朝的「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予以否定而排除在外。因此,再也沒有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問題了。
尤其重要的是,此一決議只是決定「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全文根本不涉台灣或台灣的主權問題,更不構成一九四九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土主張的明示或默認。
(三)美國國會一九七九年通過《台灣關係法》、二〇一九年通過《台灣保護法》。該等法案均捨「中華民國」,而以「台灣」稱呼統治台灣的治理當局,明示「中華民國」已經不被承認與接受。
一九九一年李登輝在蔣經國去世後繼任總統,前後廢除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台灣開始走向「正常化」國家的道路。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國會全面改選,由台灣人直接選舉自己的中央民意代表。一九九六年三月廿三日,台灣人終於直接選舉了自己的總統。從此,政府的組織,不論立法與行政,都已完全由台灣二三〇〇萬人民決定。
依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廿六日生效的《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的規定,台灣已經具備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的條件:
我們有二三三一萬人民;有治權所及的台、澎、金、馬領土;有此地住民選舉產生且正常運作的政府;並與全世界友好的民主國家具有關連性的互動。這個成就就是台灣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最佳證明。此一集體成果,要比一次公民投票更有力!
只是,還有三個「待決」的問題,有待台灣人民持續努力:
(一)誠如一九六四年九月廿日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所撰《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所言,「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
「中華民國」這個國名,不僅易與「中國」混淆不清,而且已為聯合國及主要民主國家所否定,故而「正名」仍待台灣人民的自決。
(二)「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於一九四七年,嗣經部分凍結及「增修」,且自一九九一年以來又經七次修訂。
一部國家根本大法淪落至滿目瘡痍、不合時宜的地步,正需要台灣在尋求自決、正名同時,重訂一部以台灣為主體、重建台灣人尊嚴的新憲法。
(三)雖然「台灣地位未定」,但台澎土地歸屬於台灣全體人民則無疑義,此乃「主權在民」的真諦。何況,參加《舊金山和約》代表的共識是:「應在適當時機,依據聯合國的宗旨,以不使用武力及『人民自決』之原則來決定(台灣的地位)」。
職是之故,台灣理應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正有待台灣住民以公民意識和民主程序來推動「民主自決」,這是《聯合國憲章》揭櫫的基本原則,更是台、澎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權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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