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輔大附設醫院11日下午發生醫療暴力案件,曾姓男子佯裝病患掛號看診,持美工刀攻擊泌尿科名醫江漢聲,引發輿論譁然。
從民國98年開始,我國的醫療暴力案激增,立法院在103年通過《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正案,新增刑罰規定,以期維護醫護人身安全。但因主事者立法技術之顢頇粗糙,並囿於傳統,認為醫護人員應具高尚道德情操,不應和病患計較。整體而言,103年那次修法所製造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還多,部分條文更徹底淪為純屬廢文。
舉例而言,現行《醫療法》第106條2項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然而《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也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將毀損保護生命設備行為、單純毀損文書行為,兩者法定刑設計相同,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亦有法益保護輕重不分之譏。
此外《醫療法》第106條2項對於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醫療救護業務,處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這也和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相同,並無額外加重。類此針對醫療護理人員所涉法律保護,若未能從保障醫療專業與執業安全的方向設計,恐將使醫護喪失從業熱忱。尤有甚者,近年台灣醫療人力流失日趨嚴重,若法律未及時回應,恐使前線醫護陷於更深困境,影響全民健康權之維護。
本文建議,《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之毀損醫療機構保護設備罪,應刪除拘役及罰金規定,以避免刑度過輕而削弱其嚇阻效果;第3項針對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職務者,應將最高法定刑度提升至五年至七年,以與《刑法》第304條普通強制罪形成明顯區隔,以彰顯對醫護人員之特別保護。另同條第4項加重結果犯之刑度,亦應隨之調升。惟營造良好醫療環境除了法規修正外,仍有賴醫療人員與病患雙方的相互尊重與共同努力,自不待言。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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