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渝澤
我國憲法第一二九條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依「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直接投票」要求選民本人親自行使選舉權,不得代理;「無記名投票」保障投票秘密,防止外部影響或強制。此兩項原則為防止選舉結果被操縱之核心防線。
「移轉投票」選民本人親臨投票所、親自圈選、票券直接投入投票箱、開票程序維持秘密性,是各種不在籍投票當中較為可行的方式。
然而,藍白立委提案主張的移轉投票,全面擴大至所有公職選舉(包括立委、市長)與公投,這不僅選務成本與防弊風險大幅拉高,且全國性公投與中央與地方公職選舉本質上不同;公投純係全民對國家重大政策之共同表決,是對事的投票。行政院已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中,先行在公投議題上採取不在籍投票,這是謹慎推動不在籍投票。至於對人選舉投票,我國立委選舉有七十三個單一選區,若逕為實施移轉投票,每一選區除了該區立委選票外,還須準備其他七十二選區的選票,其中複雜與技術上的困難,千絲萬縷,不言自喻,是以透過公民投票實施移轉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才是為適當之作法。
國民黨草案將不在籍投票一體適用於總統選舉、地方公職選舉與公投,在法律上呈現的缺陷,在於防弊配套付諸闕如,未明確規範身分識別、票件追蹤、開票秘密性維持等技術性問題,僅以參考國外經驗帶過。
四、結語
投票自由、選舉公正、反映民意真實性,是民主自由政治的根本,國民黨現行提案的不在籍投票,明顯未能兼顧這三個原則,不在籍投票需要許多防弊配套,尤其當民主國家選舉普遍遭受外來勢力介入影響時,台灣更應謹慎。可先從全國性公投領域採行移轉投票制度,當在對事投票上運作成熟後,再逐步推向對人的投票上,才能確保投票民眾的權益。(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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