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成本風險與所得效益須符合比例 不在籍投票制度的風險與省思

◎ 傅馨儀

台灣立法院在野黨團近日提出全國性跨戶籍地不在籍投票修法草案,主張可減少選民返鄉投票的交通時間與成本。然而,若僅以降低交通費用為主要目的,卻忽略「選務管理」與「選舉公正性」所面臨的挑戰,貿然推行恐適得其反,甚至引發「投票與計票爭議」的司法訴訟,造成社會分裂,後果不容小覷。

維護選舉公平制度與個資安全

台灣民主化雖已逾數十年,但每逢選舉仍有賄選、投票開票爭議等疑慮。筆者身為法律從業人員,觀察歷次選舉期間,屢見選舉投票爭議的司法案件。現行以戶籍地為基礎的實體投票制度,設有四道防線:一、以戶籍資訊核實選民身分;二、公平領票與蓋章程序;三、秘密圈選保障投票自由;四、開票票數公開監督。這四道防線是防止舞弊的核心機制。若未能確保其運作而倉促推行跨戶籍不在籍投票,勢必對民主選舉的公正性構成嚴重挑戰。

此外,跨戶籍不在籍投票須投入龐大選務人力暨經費。若要讓各地選務人員能即時勾稽選民資訊,政府勢必須建立高安全性的個資系統與身分驗證機制,並強化資安防護。若實際因地理因素無法返鄉投票者僅屬少數,卻讓多數能在戶籍地投票的選民承擔個資跨區傳輸的風險,顯然成本與效益不成比例。更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政治文化多元而敏感,選舉過程稍有瑕疵,往往足以引發社會動盪。任何制度革新都必須審慎評估,避免動搖民眾對選舉公信力的信任。

依我國民法規定,人民僅有一個住所,但可有多處居所。現行「在籍投票」以戶籍地住所為準據,使選務機關能正確核實選民身分,確保「一人一票」原則。倘若允許選民於任意地點投票,除須事前先確認每位選民的投票地點外,亦須防範臨時變更、冒名投票與重複投票等問題,勢將增加選務負擔與舞弊風險。

不在籍投票的歷史借鏡與制度省思

不在籍投票形式多樣,如電子投票、通訊投票與跨戶籍投票等。一旦開放此制度,潛在風險不可小覷。歷史上,美國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的紐約「坦慕尼協會」(Tammany Hall)就利用郵寄投票進行賄選與幽靈選票操作,嚴重破壞選舉公正性。這些歷史事件具體警示,一旦投票脫離實體戶籍地可供查核的場域,舞弊與爭議往往隨之而生。

不在籍投票的倡議者強調投票「便利性」,但投票便利的代價,可能是選務成本激增、身分查核困難與個資外洩風險。若僅為了少數無法返鄉投票的選舉方便而引入高風險制度,無異於以效率之名犧牲公平選舉制度的民主根本。

因此,台灣當前不宜倉促推動全國性跨戶籍地不在籍投票。應先強化現行選舉監督機制,培養成熟的民主文化,再審慎評估制度創新之可行性。民主制度既珍貴且脆弱,唯有穩健改革,方能確保制度能夠長久且穩定落實。

(作者是執業律師 法學博士後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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