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和國》李忠憲、林宗男、林修民/《數位國土保衛戰》書摘 社群媒體政策與法制沿革及分析

書名:數位國土保衛戰(一卷文化提供)書名:數位國土保衛戰(一卷文化提供)

口述:李忠憲、林宗男、林修民/採訪撰稿:游婉琪、白廷奕

社群媒體的即時性與擴散力,大幅提升資訊取得的便利及民主參與的機會,已成為現代人獲取資訊、表達意見及參與公共討論的主要平台。然而,這些特性也讓社群媒體成為假訊息、仇恨言論與違法內容的溫床。對此,社群媒體業者一向主張,自己只是資訊流通的中立管道,並非內容出版者,因此不應為用戶發表的內容負責。

這一立場有其法律依據。美國《通訊端正法》第二三〇條明確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方內容的免責權。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與歐盟《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2000/31/EC)也都設有「安全港條款」,規定平台若依「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在接獲通知後即時移除或阻擋非法內容,就不須承擔責任。

免責條款的確保障了科技創新與網路自由,但隨著社群媒體對公共輿論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尤其在選舉干預事件中扮演關鍵角色,這些規範也逐漸受到挑戰。二〇一六年美國大選後,Facebook捲入劍橋分析事件,突顯平台可被境外勢力操控並影響民主程序。自此,學界與政界開始主張,社群媒體不僅是資訊流通場所,更是資訊環境的治理者,應承擔更積極的公共責任。

隨著國際趨勢轉向「平台問責」,德國於二〇一七年通過《網路執行法》(NetzDG),要求社群網站在接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移除或阻擋明顯違法內容,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鍰。歐盟則於二〇二二年通過《數位服務法》,針對不同類型與規模的中介服務提供者,設立分級責任,並首次賦予政府監管平台營運風險的權限。

台灣方面,雖曾多次嘗試修法,但因缺乏社會共識,至今仍未形成穩定的法制架構。二〇一三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曾提案修正《電信法》,授權主管機關刪除內容或中斷網路,但因社會反彈而遭擱置。後來參考歐盟規範所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同樣因外界擔憂箝制言論自由而作罷。

目前,台灣僅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零星規定,輔以民間業者的自律規範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回應社群媒體違法與有害內容的治理需求,與歐盟相較顯得力有未逮。欠缺法律規範,未必有利於平台營業自由,也可能使政府干預缺乏可預測性。台灣人權促進會就曾指出,執法機關過去屢次以空泛規定作為依據,向社群媒體索取人民個資查辦刑案。

另一方面,台灣對於社群媒體蒐集用戶資料並用於演算法推薦,仍缺乏具體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要求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資時,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在同意範圍內利用,並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或刪除資料。

相比之下,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針對社群媒體的自動化決策與行為預測,建立了「可解釋性」標準與「異議權」保障,要求業者必須提供清楚易懂的說明給用戶,告知個資如何被運用、如何影響用戶接觸到的資訊,並提供拒絕的權利。

歐盟《數位服務法》更進一步要求社群媒體揭露推薦廣告的廣告主與定向邏輯,禁止使用敏感個資進行定向廣告,並要求Facebook、YouTube等「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必須提供「非個人化推薦系統」的選項。

面對平台治理的新現實,台灣若要維持民主社會的韌性,必須正視社群媒體已是數位基礎設施的事實,從資訊揭露義務、演算法透明到用戶權利保障,全方位推進數位治理的法制框架。這不只是為了制衡科技巨頭,更關係到資訊環境的開放與健全。

書名:數位國土保衛戰:從數位身分證、AI到電子投票,揭開臺灣數位化暗藏的國安危機

出版社:一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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