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行政院三十日通過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案,增訂於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二八六條第六、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得假釋之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七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雖然另有部分減刑規定,如犯案時未滿十八歲,犯罪時受精神障礙影響,犯罪後自首等,但原則上如無上述減輕條件,犯罪情狀再堪憫恕,如長照殺人、家暴殺人等,被判處超過十年有期徒刑(十年又一天),依行政院通過草案,將無法假釋,在我國法制史上只有民國八十一年舊《貪汙治罪條例》曾於第十八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不得假釋」,惟因不合比例原則早已廢除。如此嚴苛的刑事政策不僅較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國德日為嚴,放眼世界各先進法治國亦世所罕見。
本次修正草案,依法務部立法理由主要聚焦在刑法及特別刑法中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不得假釋,立意佳但掛一漏萬,如近期國軍共諜案頻傳,此等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的陰險犯行,牽連之廣受害之眾,影響所及幾至腐蝕國家的根基,顯較侵害單一生命法益更嚴重,卻未在此次行政院修法草案射程範圍之內,顯有嚴重疏漏,應儘速彌補。
台灣近年發生多起未成年殺人案,依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以殺人罪為例,未滿十八歲青少年最重僅能處十五年徒刑,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青少年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最快五年即可假釋出獄。筆者雖反對此次行政院通過法務部所提刑法修正案,惟若立法者真要修法通過,則刑法第六十三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假釋規定,皆應一併修正,以妥適銜接成年人假釋規定,以維持刑法體系之整體衡平。
我國刑法的前身為一九一一年《欽定大清新刑律》,經「百年孤寂」仍將當時刑罰標準沿用到現在,當然會感到圜鑿方枘,顯示刑法量刑刑度的極度僵化。應盡速修法將現行刑法有期徒刑及數罪併罰上限拉高,以妥適銜接無期徒刑,避免兩者存在太大落差,此乃立法者真正的當務之急。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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