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譴責藝人逃兵 修法延長除役年齡

◎ 趙萃文

藝人閃兵案延燒,檢警近日展開第三波搜索,將修杰楷、陳柏霖、Energy書偉、棒棒堂小杰等知名藝人拘提到案說明,幾人並先後認罪。內政部表示經比對假造高血壓逃兵集團起訴案件發現,部分涉案役男與所清查個案具有高度共通性共九十二案,已函送所轄十六個地檢署偵辦,同時函請戶籍地政府儘速徵集。

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四、十三條針對逃避兵役或故意變更體位者,法定刑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二個月),實務上法官對此類案件量刑區間,多介於三、四個月徒刑,形同自最低度刑量起,且皆可易科罰金,以錢代刑。由於役男超過卅六歲或取得「免役體位」即可終身免役且不用教召,無怪乎近幾年來新聞上逃兵案件層出不窮,真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筆者近年來早已多次投書指出,在兩岸情況空前緊張大敵當前下,為避免逃兵案件層出不窮,影響國軍軍心士氣造成模仿效應,建議可參考《德國防衛刑法》條文精義規定:軍人所犯之罪,如因犯罪情節或行為人人格等情況,為維持軍紀必要應科處徒刑者,「不得科處罰金」;對於判六月以上徒刑,若有維持軍紀之必要,「不得宣告緩刑」。或是直接修改《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第三、四、十三條等最低法定刑度從二個月拉高為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徹底封鎖實務上法官輕易給予逃避兵役者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機會。

同時鑒於《兵役法》第三條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之法律漏洞,主管機關國防部及內政部宜參考立法院法制局之修法建議,對於意圖逃避兵役者,適度拉長除役年齡之可行性。於《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增訂逃避兵役人員延長除役年限之規定,以維我國整體兵役制度之公平。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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