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英夫、王雅雯
輝達要在台灣設立海外總部,選定台北「北士科T17、T18基地」。問題是該地早由北市府設定地上權給新光人壽公司,若解約要付巨額違約金圖利新壽。若由新壽直接移轉地上權給輝達,市府又擔心可能圖利之嫌。
本件可能涉及的圖利罪,指刑法第一三一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依我淺見,只要公開公正公平努力交涉,應無圖利罪問題,這是基於最高法院的一個很重要判決,即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〇〇六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說:「按公務員之行政行為,本即有導致相關人民獲利或不利之結果,是不能單純以公務員之行為已使人民獲得利益之結果,反向推論而謂該行政行為即為圖利行為,故圖利罪之成立與否,重在審查公務員於行政行為時,有無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而有無圖利之犯意,應依證據認定之,自不待言。又公務員對於不同法令之解釋及適用,因無明確之先例可循,其基於時效,本於確信或誤認為其職權之所在,而為有利於人民之解釋及適用,應認係其依法行政職權之行使,縱其見解事後不為有權之上級機關所採,亦不能謂其於行政行為時係『明知違背法令』而令負圖利罪責。」本件如新壽直接移轉地上權給輝達,除市府與新壽間的地上權契約有禁止移轉之約定外,有什麼不可以?再說,市府如果再從新壽或(與)輝達取得一些利益,並經監督市府的北市議會同意,不是更完美嗎?
要避免觸圖利罪其實也不難,一、一定要在辦公室商洽,不要私下討論,更要有多人在場,。二、公務員或其家屬或有相當關係的人不接受任何好處,包括金錢或非金錢方面的利益。三、最好有專業的法律人參與。四、如果能有監督單位派人在場監督更好。過去被判圖利罪的公務員不都是違背上述的禁忌嗎?
(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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