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授權經紀公司操作 唱和武統、矮化我國主權/貼文唱和中共 台灣藝人難卸責

◎ 葉昱呈

陸委會協同文化部召開專案會議,查處在微博上轉發中共官媒圖文,唱和武統、矮化我主權的台灣藝人,並已陸續通知廿多名藝人進行說明,日前卻傳出許多藝人聲稱是經紀公司幫忙操作,並非本人意願,但如此真能卸責?筆者謹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未經許可與中國黨政軍機關合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經紀合約,約定委託的處理事項通常為洽商演藝活動機會、代為簽約、安排工作行程等事項,但若包含網路社群經營,而未聲明不可有涉及政治敏感言論,就算是經紀公司轉發中共官媒圖文,但依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判字第四一○號判決意旨,當事藝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雖非故意,亦有過失,依法仍應予處罰。

其次,在微博上轉發中共官媒圖文,必須擁有藝人的帳號、密碼才有辦法發文,如果藝人明知經紀公司要轉發唱和武統、矮化我主權相關訊息,而未加以阻止,還配合提供自己的帳號、密碼給經紀公司,則按《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規定,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為共同實施與中共合作,轉發中共官媒圖文,涉及對台政治工作,且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自應依違反上述兩岸條例規定分別論處。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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