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一法
當政治議題碰上司法偵查時,司法機關若不能加速追查並公布真相,恐會造成民眾被誤導,甚至讓在野黨藉由混淆視聽而獲利。
美國公布台灣關稅二十%,打臉國民黨趙少康在大罷免投票前散發的三十二%謠言,但趙少康七月二十二日的言論,已造成當日股市大跌,已有涉及違反證交法,其來源不實,又涉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迄今卻未見相關單位查處,以致影響罷免資訊的公正性。
此外,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等三人涉罷免連署不實案,投票前指控司法是政治性辦案,昨天卻當庭認罪,之前的議題操作讓藍營添柴火、在投票上獲利。
目前,藍營有兩件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趙少康亮票案」明顯違反選罷法第八十八條。其次,葉元之被質疑七月二十六日投票前一晚違法拜票,葉元之反駁,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事實上,選罷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早已訂定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立法委員為十天,第二項訂明「且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其主要就是規範選舉或罷免的當事者。
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的立法意旨,選舉罷免活動,不僅包含正式活動,也涵蓋了選罷前、中的一切公開宣傳、造勢、拉票等行為,以及投票日的投票行為。因此,葉元之行為已涉違反第四十條。
況且,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中選法字第0980006109號函釋指出,五十六條所稱之「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係指政黨或任何人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不會妨礙他人,但其意函,並不包括其他任何街頭拜票活動,葉元之顯然錯誤解讀第五十六條之意涵。
自公職人員選罷法施行以來,都沒有侯選人或被罷免人因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而被裁罰,中選會若不快速查明葉元之的違法,難保第二波八二三時,藍營不會群起仿效。
(作者是私立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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