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法庭直播 何不從柯文哲貪污案開始

◎ 田豐文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通過三讀,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依新修正條文,高院及地院所為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未來許多重大案件、貪污案件及社會矚目案件,在修正條文的壓縮下,法庭的訴訟活動恐怕都要公開直播。對於沒有利害關係的一般人而言,不痛不癢,公不公開當然沒有意見,但對於法院、檢察官、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而言,勢必衍生諸多爭議。

法庭公開後,審判法官為了不必要的爭議,應會讓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知無不言,言無不盡,造成訴訟程序的浪費,辯護人及檢察官也會極盡所能攻擊防禦、陳述或作秀,難免模糊焦點,甚至讓案件開花,負責紀錄的書記官工作負荷,更是雪上加霜。

公開直播對於釐清案情,促進訴訟程序進行、維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幾乎沒有什麼幫助,反而帶來更多的爭議。黃國昌大力推動,何不以柯文哲案為首行法庭直播,讓柯P犯行全部讓人民檢視。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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