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瑞培
衛福部核釋《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後段條文解釋令,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卅五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此令一出,不僅引發藥師團體及藥學系激烈抗議,也衍生「延長『日落條款』」的適法性疑義。
《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規定:「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藥師團體認為,此項係「日落條款」,該解釋令逾越母法,將日落變日出,主張中藥應由具藥學專業的藥師或藥劑生管理、販售,讓無專業背景者長期販售中藥,將危及全民健康,呼籲撤回解釋令;衛福部則回應,該解釋令符合立法意旨,並無逾越母法之規定,亦未僭越藥師之調劑專業,新規定將有助各專業人盡其才、分工合作。
雙方論點孰是孰非,容有爭議。但《藥事法》第一○三條第四項:「上述人員(指列冊中藥商等)、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則明白揭示上述相關人等,具一定資歷,經國家考試及格,可從事中藥販賣等業務。
然其一九九八年修法至今,不僅列冊中藥商凋零,中醫師檢定考試自二○一○年起停辦,該法條創設的「中藥師」及其國家考試延宕至今,亦付之闕如。以致人力青黃不接,傳統中藥產業岌岌可危;亟待舉辦相關國家考試,讓法規步入正軌。
與其執著於第一○三條第二項的落日條款,不如先讓同條第四項露出曙光!
(作者為高階醫管師、營養師,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