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賀瓏能任意公開天殘的遺書嗎?

◎ 胡中瑋

賀瓏、Albee、天殘事件近日鬧得沸沸揚揚,佔盡版面,尤其賀瓏公開前女友天殘遺書以自證絕非劈腿渣男之行徑,更引風波與爭議,但較少人注意到賀瓏公開遺書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害天殘遺書的著作人格權而有法律責任。

依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一一二○八○七函釋指出:「所詢二二八受難者之遺書,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由實際創作人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白話來說,只要遺書是本於自己獨立思維、智巧之創作,足以表現自己個性、獨特性,而非抄襲別人,那就屬於「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天殘以遺書形式,將自己之思想與情感表達於外部,有智慧之投入,足以表現個人特質,自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即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及何時發表,立法目的是尊重著作人的隱私及意願,讓其可以決定是否要公開其作品,以及如何公開。

實務上,就有男生追求女生未果而寫信罵女生,女生將男生寫的信件在批踢踢實業網站向公眾公開,提醒網友注意,法院判決女生侵害男生信件之公開發表權(智慧財產法院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此外,在網路上發布他人寫給營業員的情書,亦同樣遭法院判決侵害他人情書之公開發表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上述案例顯示,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公開信件、情書,有涉及法律責任之風險。

不論是遺書、信件、情書、甚至日記,著作人往往基於隱私或秘密而不想公開。是否要公開發表,都須尊重著作人的決定。

或許有人質疑,天殘已過世了,又如何去法院提告公開發表權侵害?然依著作權法第十八、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沒有時間限制,即使著作人過世了,其一定關係之親屬,仍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據以提告救濟。因此,在公開他人遺書、信件、情書、或日記之前,請務必三思而後行,以免誤觸法網而需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是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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