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最近,台灣臉書公司一件因違反《菸害防制法》提起訴願案件,經衛福部審議決定駁回,讓第一線的衛生稽查人員終能一吐心中悶氣,也算是遲來的正義!
過去,台灣臉書公司皆辯稱其設立之目的係提供行銷、公共關係、諮詢等業務推廣活動,網路服務或數據處理服務,係由美國臉書公司經營,因此對網路平台並未具任何管領能力,無法刪除衛生機關所查獲之違規菸品廣告訊息,不僅形成菸害防制上之破口,也讓辛勤取締違規菸品廣告的衛生稽查人員徒勞無功,士氣一再受到打擊。
事實上,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台灣臉書公司為美國臉書公司之子公司,且其董事由美國臉書公司指派,無論從股權架構或公司經營結構觀之,台灣臉書公司之營運及業務執行,實際上為美國臉書公司所掌控,按《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規定,台灣臉書公司與美國臉書母公司之間為共同實施接受刊登違規菸品廣告,應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分別論處。
此外,《菸害防制法》第卅條已明定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拒絕使用者刊載違規菸品廣告之義務」。據此,台灣臉書公司自應負審查義務,若怠於履行此一義務,即已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裁罰。
(作者為衛政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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