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選罷法、偽造文書 不能相提並論

◎ 陳逸南

依六月十八日網路新聞「黃呂錦茹遭續押 黃國昌:不可思議、沒看過這樣辦偽造文書」報導指出,黃國昌下午接受POP Radio聯播網《POP大國民》主持人專訪,談及黃呂錦茹被起訴後,移審仍遭裁定羈押,黃國昌稱,網站上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找到全國法院判決,偽造文書案一般最後都是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

黃國昌說「最後判刑多久?一般最後都是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就結束。」如此見解,恐誤導民眾守法常識、容易激起民眾犯罪動機,誤以為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是輕罪。且「可易科罰金就結束」與實務上「得易科罰金」免入獄服刑,存在一些落差。因過去就有不少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的被告,就被檢察官執行「入獄」的案例。

查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修正選罷法增訂第九十八之二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者是偽變造私文書、後者是選罷法,兩者的立法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的規定,都有明顯差異。前者是刑法問題,後者另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憲法保障的公民參政權利的問題,兩者豈容混淆。

大罷免運動遍及全台,發生「連署偽造」事件包括宜蘭、台北、新北、台南、高雄多地,對社會損害及司法資源付出甚鉅,更破壞憲政秩序。若拿刑法一般偽造文書罪的偵辦實務,去論述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案的刑罰,有欠公允。公眾人物宜秉持理性、客觀、公正的立場評論,認清當前立委罷免案「連署偽造」不是犯輕罪。

(作者是仲裁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