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立法院延會就該做事 別再修憲了 先修這條法

◎ 李智揚

一名現任律師,協助詐騙集團規劃金流、通報偵查,最後只判八個月、緩刑三年。不是誤會,是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他洩漏訊息、幫忙藏錢、安排脫身,法院卻只認定是洩密,照樣讓他執業。不是法條不夠,而是制度選擇避開麻煩。你不查金流、不追資產、不限執業,詐騙集團還怕什麼?

車手重判、律師輕判,關完照過好日子。金流仍在、資產依舊、關係人自由進出,這叫打詐?不,是制度親手縱囚。

最荒謬的不是判太輕,而是從頭到尾,法律都沒對準核心:錢在哪裡?怎麼追?能不能凍?現行制度只處理「犯罪所得」,卻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一概放過。只要洗得乾淨,就不算贓。轉給親人、掛名公司,完美脫身。

不是不能改,是不願改。怕麻煩、怕擴權、怕動到誰。打詐專案渾身解數,制度根本卻從未處理。詐騙越打越多,非因對手太聰明,而是我們自捆手腳。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需要一部《詐騙防制特別法》。要的不是空泛立意,而是一套具體機制:

資產調查要逆推金流,不限於明確所得;凍結要擴及關係人與實質受益人;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身分若涉詐,一律停權、重罰、禁業;跨境協查、銀行即報機制、電子帳戶同步鎖管,全數納入。詐騙已是一種行業,要打擊,就得有對應產業的整套法制。

當詐騙變成穩賺不賠的行業,社會就會出現最壞的訊號:守法無用,違法有利。制度若持續裝睡,等於放任這個產業鏈持續壯大。

那些搶著為立委擴權修法的政黨,卻從未提過一條針對詐騙的完整立法。這不是遺漏,是冷血的排序。

詐騙是新型戰爭,請別再修憲了,比起監察院廢不廢,這才是更值得現在、立刻處理的正事。

(作者從事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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